合同形式的类型: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其他形式” 指通过可推定的行为体现合意的缔约方式。
书面形式的定义:
传统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有形表现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的定性: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有形表现内容且可随时调取的,视为书面形式(其特点是需通过技术手段转化为有形形式,且需满足 “可随时调取”)。
实务要点:数据电文与传统电子传输形式(如电报)的区别在于技术呈现方式,但法律上被拟制为书面形式;“可随时调取” 主要体现数据已被保存 / 传输的事实
1. 合同的一般条款(法定列举)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通常包含 8 类条款:
(1)当事人信息(姓名 / 名称 + 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 / 报酬
(6)履行细节(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法同时,当事人可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 合同条款的分类(理论 + 实务)
条款分为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对应意思表示理论的 “要素、常素、偶素”):
必要条款(要素):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内容,与合同类型相关(如买卖合同的 “标的” 属于必要条款)。
非必要条款:
常素:特定合同通常包含的内容(如当事人住所);
偶素:基于当事人特殊需求约定的内容。
3. 条款缺失的处理
仅需具备必要条款,合同即可成立;
非必要条款缺失的,可通过 “事后协商补充”“合同相关条款 / 交易习惯推定”“法律规定” 三种方式补全。
4. 实务要点
标的条款通常是必要条款,数量条款常为非必要条款(标的是 “质的规定”,数量是 “量的规定”);
当事人姓名 / 名称属于必要条款(确定主体),但住所属于非必要条款中的常素;
条款性质会影响举证责任分配。
合同必要条款与非必要条款的实务区分清单:
| 条款类型 | 定义 | 实务常见条款示例 | 缺失后的处理方式 |
|---|---|---|---|
| 必要条款 | 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内容(对应 “要素”) | 1. 当事人姓名 / 名称(确定主体)2. 标的(明确权利义务指向,如买卖合同的 “货物”) | 缺失则合同不成立 |
| 非必要条款 | 合同成立无需必备的内容 | 常素(特定合同通常包含):1. 当事人住所2. 质量标准3. 履行地点偶素(当事人特殊约定):1. 保密条款(非所有合同必备)2. 违约金具体比例 | 1. 事后协商补充2. 按合同相关条款 / 交易习惯推定3. 适用法律规定补全 |
注:必要条款因合同类型而异(如借款合同的 “借款金额” 是必要条款,而赠与合同无此要求)。
合同必要条款缺失会直接导致合同不成立,此时不存在 “确定权利义务” 的前提(因为合同未生效)。但实务中若存在 “当事人已实际履行” 等特殊情形,会结合具体情况处理:
核心规则:必要条款缺失→合同不成立
必要条款是合同成立的 “门槛”(如买卖合同缺失 “标的”),若未约定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补全,合同自始不成立,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特殊情形的处理(视为合同成立)
若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主要义务(如买方已付款、卖方已交货),法院会推定合同成立,并通过以下方式补全权利义务:
- 协商补充:优先由当事人就缺失的必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协商确定;
- 交易习惯 / 合同相关条款推定:结合行业惯例、双方过往交易模式,或合同中已约定的其他条款,推导必要条款内容;
- 法律直接规定:若协商、推定无果,适用对应合同类型的法律规定(如《民法典》合同编分则对特定合同的默认规则)。
举例(以买卖合同为例)
若买卖合同仅约定 “购买钢材”(有标的),但未约定数量(必要条款),且当事人已实际交货 10 吨:
先协商确定数量;
协商不成,按双方过往采购钢材的通常数量推定;
无交易习惯的,结合实际履行的 10 吨确定数量。
对第 470 条的补充说明
条款性质的实务细化:
标的与数量:特殊情形下(如委托合同 “买新鲜时蔬”),标的模糊但意图明确,合同仍可成立;但种类物买卖中数量缺失且无法补全的,合同不成立(数量为必要条款)。
价款 / 报酬:原则上属于非必要条款,若能推定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即使约定不明也不影响合同成立。
其他条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属于非必要条款中的 “常素”;免责条款等特殊约定属于 “偶素”(需特别留意)。
合同示范文本的效力:
示范文本由组织 / 机构制定,仅具参考价值,无强制约束力,不能强制当事人使用。
核心结论:第 470 条列举的条款是 “提示性 / 示范性” 的,缺少部分条款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 /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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