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以下求助途径:
- 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需在 72 小时内裁定,紧急情况 24 小时内裁定。
- 向相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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