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如果该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但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无需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所欠债务,另一方不一定需要共同偿还,具体情况如下:

  • 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 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向他人借款,或者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明确表示愿意共同偿还该债务,另一方就需要共同偿还。
    •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子女教育费用等所负的债务,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另一方也应当共同偿还。
  • 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不需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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