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研习内容总结
本案是马某某与徐某、某某公司的“名股实债”纠纷,法院认定《股权投资协议》实质为民间借贷关系,判决某某公司返还马某某50万元本金及2019年6月18日后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驳回马某某对徐某的连带清偿诉求及股权变更诉求。
二、案件双方对抗过程得失
(一)原告马某某方
- 得:明确“名股实债”核心主张,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印证固定收益、无经营参与等借贷特征,最终获法院支持核心债权。
- 失:两次起诉因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浪费时间成本;主张徐某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明确债务加入证据,未获支持;股权变更诉求超出本案审理范围,需另行主张。
(二)被告徐某、某某公司方
- 得:以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登记等证据主张“股权投资”,虽未改变合同性质认定,但成功抗辩徐某个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 失:协议中保底分红、固定回购价等约定符合“名股实债”特征,未能改变法院对合同实质的认定,最终需承担还款责任。

三、“名股实债”的核心认定要点(结合本案)
1. 核心判断标准:是否符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权投资本质,若仅约定固定回报、无经营风险承担,则倾向认定为借贷。
2. 本案关键认定依据
无经营参与:马某某未参与公司股东会决策(除初始入股决议外)、未行使股东经营管理权利。
3. 排除股权投资的关键因素:徐某提供房产抵押、协议侧重资金回收及固定收益,而非公司股权增值收益。
回报固定:协议明确年化15%保底分红,与股权收益随公司经营波动的特征不符。
期限固定:约定三年回购期,到期需返还本金及固定回报,符合借款到期还款的特征。
四、“名股实债”认定要点的法律条文依据
1. 《民法典》及合同法核心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协议虽名为股权投资,但约定固定回报、无风险承担,符合借贷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真实法律关系认定。
-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协议中固定分红、回购义务的约定,属于借贷关系中还本付息的核心义务,需按约定履行。
2.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借款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属于民间借贷,本案符合该定义。
- 第二十二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订的协议,实际为借贷的,由法人承担还款责任(对应本案某某公司为责任主体)。
3. 股权投资法律关系的排除依据 - 股权投资的核心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公司法》精神),本案协议未约定马某某承担公司经营亏损,反而明确保底收益,不符合公司法对股权的定义。
五、证据举证逻辑梳理(原告胜诉核心逻辑链)
1. 第一步:提出基础主张
原告主张“协议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借贷”,提交《股权投资协议》作为核心证据,直指固定回报、回购期等关键条款。
2. 第二步:补强借贷合意证据
以微信聊天记录(徐某发送还款方案)、银行流水(固定季度付款)佐证,证明双方实际履行中按借贷关系操作,而非股东分红。
3. 第三步:反驳被告抗辩
针对被告提交的“投资款”备注、工商登记等证据,主张该类证据仅为形式要件,未能改变“无风险、固定回报”的实质,法院采纳该反驳逻辑。
4. 被告举证逻辑缺陷
被告仅举证形式上的投资特征(登记、股东会决议),未提供马某某参与经营、承担风险的证据,无法推翻借贷实质的认定。
附案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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