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及证据准备指南

(一)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例外情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证据材料准备

证据材料的准备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最终可分割的财产份额,需结合财产类型针对性收集,核心需包含“财产清单”及各类财产对应的专项证据,具体如下:

(一)基础准备:财产清单

需明确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取得方式,覆盖房产、存款、有价证券、股权、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全部财产类型,作为证据收集的基础框架。

(二)各类财产的专项证据材料

  1. 房产类证据
    1. 房产证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
    2. 购房合同(明确购房时间、购房主体、付款方式);
    3. 交款发票(首付款、尾款、税费等支付凭证);
    4. 出资证明(如父母出资的转账记录、书面声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出资转账凭证)。
  2. 存款类证据
    1. 存款银行名称、银行账户号;
    2. 存款数额证明(银行流水、存款凭证、账户余额截图);
    3. 存款时间证明(流水中标注的存款存入时间,需对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前)。
  3. 有价证券类证据(股票、基金等)
    1. 证券账户开户信息(证明账户归属);
    2. 账户持仓明细(股票、基金的种类、数量);
    3. 交易记录(买入、卖出时间及金额,区分婚前持有与婚后增值部分);
    4. 资金转入转出凭证(证明资金来源与归属)。
  4. 股权类证据
    1.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
    2. 股权转让协议、出资款缴纳凭证(明确股权取得时间与出资主体);
    3. 公司财务报表、分红记录(证明股权收益情况,区分婚前收益与婚后收益)。
  5. 保险类证据
    1. 保险合同(明确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费缴纳方式、缴费期限);
    2. 保费支付凭证(区分婚前缴纳、婚后共同缴纳部分);
    3. 保险单现金价值、理赔金记录(若涉及理赔,需证明理赔金性质是否属于人身损害赔偿)。
  6. 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类证据
    1. 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标注缴存时间,区分婚前缴存与婚后缴存部分);
    2. 养老金账户明细(同上,明确婚后缴存及账户增值部分)。

(三)补充证据:双方经济状况证明

用于辅助证明财产来源与归属,包括:

  1. 收入证明(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卡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奖金等收入的时间与金额);
  2. 债权债务证明(借条、欠条、借款合同,明确债权债务形成时间、主体及用途,区分共同债权债务与个人债权债务);
  3. 其他经济凭证(如兼职收入转账记录、经营收益的财务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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