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方应当支付离婚救济相关证据材料准备有哪些?

离婚救济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上述救济的,可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材料准备

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据此,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的,需准备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

  • 文字材料:对方因存在上述情形出具的保证书、认错书、忏悔书、协议书等;
  • 视听资料:记录对方相关行为的录音、录像;
  • 证人证言:知晓对方相关行为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 电子数据: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内容,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
  • 其他: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其他证据。

注意: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应当是无过错方。

(二)离婚经济补偿的证据材料准备

我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要求另一方给予离婚经济补偿的,应准备证明自身因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证据材料,具体可包括:

  • 子女抚养相关:子女出生证明、抚育费用支出凭证、学校家长会签到记录、子女就医陪护记录等;
  • 老人照料相关:赡养协议、老年人就医陪护记录、支付赡养费用的凭证、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照料证明等;
  • 协助工作相关:为另一方工作提供协助的书面证明、相关工作成果资料、另一方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 其他:能够证明自身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证人证言、日常沟通记录等。

(三)离婚经济帮助的证据材料准备

我国《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要求另一方给予离婚经济帮助的,需从自身生活困难和对方有负担能力两方面准备证据材料:

  1. 证明自身生活困难的证据:重大疾病相关: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支出凭证等;
  2. 劳动能力相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残疾证等;
  3. 经济来源相关:失业证明、低保证明、社区出具的无稳定收入证明等;
  4. 其他:能够证明自身生活困难的其他证据。
  5. 证明对方有负担能力的证据:收入证明:对方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卡银行流水等;
  6. 财产证明:对方名下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财产的相关凭证;
  7. 其他:能够证明对方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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