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础服务合同案件极简梳理(律师实务版)
一、基本案情
- 合同性质
蔡**(农户)与沃*公司(农资+技术服务)签订《二茬瓜一站式综合治理协议》,约定:
- 600亩,400元/亩,总价24万,先付4万;
- 公司全程技术服务+用药用肥管理,保证瓜苗存活率80%±5%;
- 不达标按存活率差额赔偿。
- 履约与损失
- 公司提供农药并派人跟踪服务;
- 后期瓜秧大面积枯死、病毒病严重,商品瓜率仅8.3%;
- 经公证+司法鉴定:损失233万余元,原因包括:
- 前期偏旺、蹲苗不足致早衰;
- 病毒病严重;
- 部分晚播品种积温不足。
二、一审裁判要点
- 协议合法有效,并非单纯农药买卖,而是农业技术服务合同;
- 按鉴定计算实际存活率仅44.37%,差额30.63%;
- 按亩产值4250元算,差额损失:
600亩×4250×30.63%=781,065元; - 酌定农户自担20%管理责任,公司赔偿624,852元。
三、二审争议与法院观点
(一)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可撤销?
- 公司主张:400元/亩只是农药钱,服务是赠送,合同显失公平。
- 法院认定:
- 协议标题、条款均体现“一站式综合治理、全程跟踪、科学管理”;
- 公司是专业农资技术方,更具优势,不存在利用农户无经验;
-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
(二)减产责任在谁?
鉴定列出三项原因,法院逐一认定:
- 蹲苗不足、早衰
属田间科学管理范畴,是公司服务内容,公司有责。 - 病毒病严重
属病虫害防治义务,公司有责。 - 品种积温不够
仅针对后期补种的75亩,不影响整体500多亩结论。
公司辩称农户私自用药,但无证据证明与减产有关,不予采纳。
(三)损失按600亩计算是否合理?
- 鉴定虽抽样125亩未采摘地块,但系随机多点抽样,具有代表性;
- 一审是按存活率差额算赔偿,而非按全部绝产计算,法院予以维持。
四、二审判决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沃塬公司赔偿蔡庭奎624,852元;
-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48.52元由公司承担。
实务裁判规则提炼
- 名为农药买卖、实为技术服务的,按合同整体内容认定性质,不能割裂“农药+服务”。
- 约定存活率/成活率保底的,视为明确违约责任,鉴定可作为违约及损失依据。
- 技术服务方对蹲苗、水肥、病虫害防治负有专业管理义务,出现对应问题推定违约。
- 抽样鉴定结果可推及整块连片种植地,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地块差异巨大。
- 农户未尽一般管理义务的,法院通常酌定10%—30%过错比例自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