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问题: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设立签合同,责任谁担?
- 理论基础
- 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本来只能向发起人主张权利。
- 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相对人利益,法律允许相对人选择向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主张责任。
- 《公司法解释(三)》第 2 条的明确规定
- 情形一:公司成立前,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 情形二: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 这一条扩大了公司对合同的确认方式,不仅包括明示确认,也包括 **“实际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 的默示确认,避免了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 《民法典》相关条款的补充
-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 这里的 “设立人” 就是发起人,赋予了相对人选择权,但这个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一旦选定发起人或公司,就不能再变更。
二、“同类问题”:设立中公司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 四种主要观点
- 起始于订立发起人协议时。
- 起始于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时。
- 起始于认购股份发行总数时。
- 起始于发起人认购一股以上股份时。
- 作者观点
- 作者认为,设立中公司的起始时间应从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时开始。
- 理由:发起人协议本身就是为设立公司而订立的,自此时起,发起人以设立公司为目的所取得的权利义务,都应当归属于设立中的公司。公司章程的订立不宜作为起始时间。
三、总结要点
- 责任主体: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设立签订合同,相对人可选择向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追责。
- 公司确认方式:不仅包括明示确认,也包括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默示行为。
- 选择权限制:相对人的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选定后不得变更。
- 设立中公司起点:主流观点倾向于从发起人协议订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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