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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总结
刑事二审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鲁刑终151号
于欢案的核心结论是: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是我国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里程碑式案例,完整展现了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侮辱 + 轻微殴打” 场景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逻辑。
一、核心法律依据(《刑法》第 20 条)
- 正当防卫(第 1 款):为使本人 / 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 防卫过当(第 2 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特殊防卫(第 3 款):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于欢案的不法侵害定性(符合防卫前提,但不属特殊防卫)存在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防卫)
- 杜某 2 等人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围堵、盯守、阻拦离开)、侮辱(裸露下体辱母、辱骂)、轻微殴打(拍打面颊、揪头发、推搡、卡颈部)
- 该行为持续进行、具有现实紧迫性,符合《刑法》第 20 条第 1 款 “不法侵害”,于欢有权防卫。
三、不属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排除特殊防卫)
- 侵害目的是催债,无杀人、重伤故意;手段为徒手、轻微暴力,未持凶器。
- 民警在场、警车警灯闪烁,人身安全无致命危险,不满足《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特殊防卫的前提。
三、防卫过当的认定(核心判断:明显超必要限度 + 造成重大损害)
四、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侵害强度:仅轻微暴力、无致命攻击;防卫手段:使用15.3 厘米单刃尖刀(致命性工具)连续捅刺四人。
- 紧迫性:民警未离开、围逼无强烈攻击,防卫时机非最危急时刻。
- 比例失衡:用致命手段制止轻微侵害,手段与强度远超制止侵害所需。
五、造成重大损害
- 致1 人死亡、2 人重伤、1 人轻伤,符合《刑法》第 20 条第 2 款 “重大损害”(重伤、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综上,于欢行为同时满足 “明显超必要限度” 与 “造成重大损害”,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四、定罪: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非故意杀人) - 主观:目的是制止侵害、离开现场,无追求 / 放任死亡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客观:对过当伤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六、量刑:防卫过当 + 被害方严重过错→减轻处罚(5 年)
- 法定减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将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的 10 年以上刑期,降至 3–10 年区间
- 酌定从轻
◦ 被害方长期非法逼债、侮辱辱母,对引发案件有严重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于欢如实供述,认罪悔罪。 - 最终量刑:综合全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最高法。
七、司法规则提炼(该案确立的裁判标准)
-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侮辱 + 轻微殴打:属一般不法侵害,可防卫,但不适用特殊防卫
- 防卫过当判断:综合侵害性质 / 强度 / 紧迫性与防卫手段 / 时机 / 后果,致命手段对应轻微侵害,通常认定过当
- 量刑考量:被害方严重侮辱、亵渎人伦的,应大幅从轻,兼顾法理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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