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费判决已生效后,若债务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受益人可以启动所谓的执行异议程序,这一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有明确规定。
执行异议,指的是在法院已经对抚养费作出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裁定的合法性、执行方式或金额提出书面质疑,并请求法院重新审查。
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人必须将异议书递交至执行法院。若逾期未提出,执行裁定即视为合法,债务人将失去撤销的机会。这个时限的设置,正是为了防止执行程序被无限拖延。
实际操作中,最容易引发异议的往往是“抚养费数额是否与实际支出相符”。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的一个案例显示,债务人提供了近三年的生活费流水,法院认定原裁定的数额超过了合理范围,遂下调了每月支付额。另一类争议是“执行对象的财产是否属于可供执行范围”,如果债务人持有的资产已被法院认定为生活必需品,执行法院则会排除这些资产。
“执行异议不是拖延的借口,而是纠正执行错误、保障子女权益的法律救济。”——某家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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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实用的
我之前也遇到过类似情况,递交异议时材料准备得挺费劲的,最好提前把收入证明整理好。
法院送达执行裁定后十五天内必须递交异议,这期间如果材料不全还能补交吗?我想了解如果错过了期限,会不会有补救措施,或者能否申请延期提交异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