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濮阳市华龙区的李女士最近陷入了两难境地。她的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将夫妻共同存款大量转移给第三者,还擅自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抵押给银行用于个人投资。李女士不想离婚,但又担心财产继续被转移。她咨询律师:”不离婚的情况下,能不能先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清楚?”这个问题在实务中非常普遍,尤其是在一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时,另一方如何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66号(2016年)的裁判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这是法律赋予夫妻一方在特殊情况下”不离婚也能分家产”的权利。实务中应当注意,婚内财产分割并非常态,法律对其适用条件有严格限制。
1. 隐藏、转移财产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例如,一方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到他人名下账户,或者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车辆擅自过户给第三人。在濮阳市清丰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经营的工厂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亲属,法院最终支持了妻子婚内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2. 变卖、毁损财产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变卖夫妻共有的重要财产,或者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将夫妻共有的收藏品低价出售,或者故意损坏夫妻共有的车辆等。
3. 挥霍财产
一方无正当理由大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如赌博、奢侈消费等。在安阳市滑县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丈夫长期沉迷赌博,将夫妻共同积蓄挥霍殆尽,妻子起诉要求婚内分割财产,获得了法院支持。
4.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二、婚内财产分割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区别
婚内财产分割与离婚财产分割虽然都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1. 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婚内财产分割不以离婚为前提,分割后双方仍然保持夫妻关系;而离婚财产分割则伴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
2. 分割范围不同
婚内财产分割通常只针对被转移、隐匿或毁损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整体划分但保留共有关系;而离婚财产分割则是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彻底分割。
3. 法律后果不同
婚内财产分割后,双方对各自分得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但对于未分割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财产分割后,双方对原夫妻共同财产不再享有共有关系。
三、河南法院对婚内财产分割案件的裁判观点
河南省各地法院在审理婚内财产分割案件时,通常会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存在法定情形
法院首先会审查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在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认为,一方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父母账户,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条件。
2. 损害程度的认定
法院会审查一方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一般的小额支出或正常投资行为,通常不构成严重损害。但在新乡市辉县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一方将夫妻共有的主要房产擅自抵押借款用于高风险投资,法院认定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
3. 财产范围的确定
婚内财产分割时,法院需要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实务操作要点与证据收集
对于考虑提起婚内财产分割诉讼的当事人,建议注意以下实务要点:
1. 及时固定证据
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迹象时,应当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股权变更记录等。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或委托律师调查的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2. 申请财产保全
在提起婚内财产分割诉讼的同时,建议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继续转移财产。在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基础。
3. 明确诉讼请求
婚内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要求分割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等。对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可以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 考虑替代方案
除了诉讼分割外,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指导案例解读与维权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66号明确了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裁判标准。该案例指出,夫妻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法律赋予受害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财产的权利,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
结合河南省的司法实践,当事人在面临配偶转移财产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措施,避免财产进一步流失。同时,也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为诉讼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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