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之间互相周转资金,在河南很常见。可一旦闹僵,借钱的一方常改口说”这笔是货款、是贸易款,不是借的”,想借此赖账或压低利息。今天以最高法的一则相关案例,讲清楚企业间借贷的认定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怎么破。
一、基本案情(脱敏)
两家企业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一方主张系借款、要求返还本息;另一方则抗辩双方是买卖或贸易合作关系、款项是货款而非借款。双方对法律关系性质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第一,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是真实借贷还是其他法律关系?第二,当事人以买卖、贸易等形式掩盖借贷实质的,应当按什么关系审理?利息如何认定?
三、裁判要旨(最高法观点)
最高法的相关案例(某集团煤炭运销部与某焦煤集团国际发展借款合同纠纷案)体现的规则是: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借贷合同原则有效;认定是否借贷,看双方有无真实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当事人以买卖、贸易等外观掩盖借贷实质的,法院按借贷关系审理,利息受司法保护上限约束,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四、律师实务提示
对河南中小企业:第一,企业间临时拆借合法,但要用借款合同写清本金、利息、期限、用途,别靠”打条子”或口头,否则关系性质说不清。第二,别用”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来绕——一旦被认定为借贷,原先约定的高额”差价””服务费”可能不被支持,反而节外生枝。第三,利息别超司法保护上限,写太高写太低都吃亏。规范一份借款合同,比事后争论”这是货款还是借款”稳百倍。
总结:企业间为经营需要借贷原则有效,认定看真实借贷合意与交付;以买卖等外观掩盖借贷的,按借贷审理,利息受保护上限限制。企业拆借,合同规范胜过花式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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