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柘城县的孙女士去年看中县城新区一套商品房,销售顾问告诉她:交15万”团购费”加入电商团购,能享受比备案价低10万的优惠。孙女士交了钱,对方只开了张收据,没有发票,收据上盖的还是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的章,而不是开发商的章。后来贷款没批下来,房子没买成,孙女士去找开发商退这15万,开发商说:钱不是我们收的,你找那家公司去。那家咨询公司则说:团购费是服务费,服务已经提供了,不退。两头踢皮球,15万至今悬着。
“团购费””电商费””会员费””信息服务费”——买房时的这些名目,是河南各地楼市纠纷的重灾区。这笔钱到底是什么性质?能不能退?
一、”团购费”的法律定性:名目是外衣,实质看内容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看收据上写什么名目,而看三个实质问题:谁收的钱、提供了什么服务、钱最终去了哪。
第一,收款主体往往不是开发商,而是开发商合作的销售代理公司或”电商”平台。第二,所谓”团购服务”通常没有任何实际内容——没有独立的服务清单、没有服务过程记录,其唯一效果就是”买房便宜了几万”。第三,这类费用往往不开发票、不入开发商账目,本质上是把一部分房价款拆出来收取,用来规避备案价限制或给渠道方返佣。
据此,实务中法院多认定:所谓团购费实为购房款的组成部分或者依附于购房合同的费用,购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解除的,收取费用的一方应当返还。
二、哪些情形可以要求退还?
1. 房子没买成。认购不成、贷款未批导致合同解除、开发商违约毁约的,团购费作为依附于购房的支出应当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及多地法院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中明确:购房合同解除后,为购房支出的相关费用属于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范围,可归责于开发商的,由开发商赔偿或返还。
2. 收费方无资质或未提供服务。收款公司没有提供任何真实、可核查的团购服务,构成不当得利,依《民法典》第985条应当返还。
3. 收费违规。收取未公示、未开票的费用,涉嫌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购房者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查处结果也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需要注意的例外:如果合同已正常履行、房子顺利买了且确实享受了优惠,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退团购费——优惠你享受了,服务对价就成立了。
三、孙女士该怎么办?
1. 先确定被告:把开发商和收款咨询公司一起列为被告。开发商默许甚至授意渠道公司收费的,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河南省内多起同类判决(郑州、商丘等地法院)均支持了双被告模式,避免收款皮包公司无力退赔。
2. 固定证据:收据、转账记录、销售话术录音或聊天记录、”交团购费享优惠”的房源宣传页,都要保存。
3. 双线并进:向柘城县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违规收费,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
4. 抓紧时间:皮包公司随时可能注销或转移资金,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四、给购房者的提醒
买房遇到”交X万抵X万”的优惠,先问三句话:钱交给谁?有没有发票?优惠是否体现在正式购房合同和备案价里?三个问题有一个含糊,就要警惕。所有费用应当进入开发商的对公账户并取得发票,任何绕开合同、只给收据的收费,都可能在你维权时成为”查无此钱”的麻烦。
总结:团购费、电商费大概率能认定为购房款组成部分,房子没买成、合同解除或收费方没提供真实服务的,都有权要求返还。关键是别被”钱不是我们收的”这句话吓退,把开发商和收款公司一起告,法律路径是通的。

私人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为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 商事仲裁
● 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
● 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
● 劳动争议案件
● 保险纠纷
● 票据纠纷
● 刑事案件
扫码添加微信好友咨询(请说明来意)

© 版权声明
本站网址:https://wenlawfirmi.cn
本文内容来源于公开法律案例及书籍资料的整理分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涉及侵权,请联系QQ:617951583删除。
本站禁止发布违法信息,欢迎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