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案案件总结
一、案件概况
吴某某2010年3月入职某实业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21年3月,某实业公司将大磨业务内部承包给公司员工王某某,吴某某转由王某某管理,工资经王某某核算后由实业公司发放、王某某代发,2023年2月起因王某某亏损,工资由实业公司直接发放。2023年4月,实业公司因经营困难通知解散,向吴某某发放工资后,让吴某某在仅露出下半部分空白的纸张上签字并领取2000元,该纸张折叠部分为含弃权条款的《承诺书》,约定员工收取2000元后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吴某某主张实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24万元违法解除赔偿金并补缴社保,实业公司不认可其主张。
二、核心争议
劳动关系认定: 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企业内部承包期间,吴某某与某实业公司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
解除与协议效力: 某实业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吴某某签署的含弃权条款的《承诺书》效力如何认定。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认定: 王某某承包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是企业内部经营变通方式:王某某本身属于公司员工,吴某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未变化,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工资由公司核定,仅由王某某代发,公司未能证明此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连续存续。
解除与效力认定: 吴某某签字领款后未再上班,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签署《承诺书》时弃权条款被折叠,公司无法证明吴某某知晓该条款,吴某某签字仅能证明其收取2000元,弃权条款对吴某某不发生效力,公司应当按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某实业公司支付吴某某经济补偿金差额106696元,为吴某某办理社会保险,驳回吴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阶段某实业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福建高院裁定准予撤回。
四、裁判规则
内部承包模式劳动关系认定: 认定劳动关系核心是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企业内部承包是经营自主权体现,但不能成为规避劳动法义务的工具:
○ 重点审查:管理权是否仍归属于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是否仍由用人单位最终承担、劳动者提供劳动是否仍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 裁判规则:如果人格、经济从属性未发生根本改变,即使存在内部承包,也不改变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空白弃权协议效力认定:
○ 审查标准:一是意思表示真实性,用人单位需要举证已完整告知劳动者弃权条款内容;二是内容公平性,约定补偿与法定标准差距过大将因不公平不被认可;
○ 举证规则: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自愿弃权,应当对”已明确告知弃权内容、不存在胁迫欺诈”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 本案中协议条款折叠未告知,补偿金额仅为法定标准1.8%,最终认定弃权条款不发生效力,依法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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