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方城县的一位房产中介老周来咨询:去年他帮客户赵某牵线搭桥,促成赵某从王某手中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看房、谈判、签约,老周全程参与,合同里也写明中介费由买方赵某支付2万元。房子过户完了,赵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中介费,后来说”房子有漏水问题,你没提前告诉我,中介费不给了”。老周认为自己只是居间人,不负责房屋质量保证。这2万中介费到底能不能要回来?赵某的理由站得住吗?

一、居间合同(中介合同)到底是什么?

民法典在合同编中专门设了”中介合同”一章。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了大概意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简单说,居间合同(中介合同)的核心是:中介人提供信息和服务,促成交易完成,委托人支付报酬。中介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责任。

老周作为房产中介,提供的是房源信息、看房安排、价格谈判、过户协助等服务。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是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瑕疵,应当由卖方王某向买方赵某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而不是由中介老周来承担。

二、中介费什么时候该付?

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了大概意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这条规定传递了一个关键信息: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就有权拿报酬。至于合同成立后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不影响中介费的支付义务。

赵某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完毕(过户完成),这意味着老周的居间义务已经完成,赵某支付中介费的义务已经产生。赵某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中介费,法律上没有依据。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需要注意:如果中介人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隐瞒,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中介人赔偿。但这和拒付中介费是两回事——赵某可以另行主张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已产生的中介费。

三、”跳单”和”拒付”不一样

中介行业最常见的问题是”跳单”,即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和机会,私下与对方成交,以逃避支付中介费。民法典第965条规定了大概意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赵某的情况不属于跳单,他是通过老周促成了交易,只是事后找理由不付中介费。这种”拒付”行为虽然和跳单不同,但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只要中介人完成了居间义务,促成了合同成立,委托人就必须支付报酬。

实务中常见的拒付理由还有:交易价格和预期不符、标的物有瑕疵、中介服务态度不好等。这些都不构成拒付中介费的合法理由。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看中介人是否实际完成了居间义务、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四、指导案例的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57号(某房产中介公司诉某买房人中介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委托人以标的物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中介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标的物质量问题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委托人可以另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这一案例的核心信号是:居间义务完成即产生报酬请求权,标的物瑕疵不能成为拒付中介费的理由。这为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方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一般会重点审查:中介人是否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交易信息、是否实际参与了交易促成过程、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中介费约定是否合理。只要以上要素具备,法院会支持中介人的报酬请求。

五、老周该怎么把中介费要回来?

第一步,整理居间服务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居间合同或中介服务协议、看房确认书、带看记录、微信沟通记录、参与签约的证据、过户协助的证据。要能证明自己确实提供了居间服务并促成了交易。

第二步,发催款函或律师函。正式书面催告赵某支付中介费,载明欠费金额、支付期限和法律后果。很多时候一封正式函件就能让对方重视起来。

第三步,向法院起诉。以”中介合同纠纷”为案由,向赵某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包括:支付拖欠中介费2万元、支付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第四步,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赵某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可以申请法院冻结其银行存款或查封房产,确保判决后能执行到位。

六、中介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拒付?

虽然法律规定保护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但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可能不支持中介费:

第一种,中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比如明知房屋有抵押、查封、凶宅等情况故意不告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不仅可以拒付中介费,还可以要求中介赔偿损失。

第二种,中介人提供虚假信息。比如虚构房源、虚报价格、伪造交易机会等,合同未真正成立或成立的合同基于虚假信息,中介费请求不被支持。

第三种,居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如果居间合同本身存在无效事由,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中介费请求也得不到支持。

第四种,中介人未实际提供居间服务。比如只是挂了个名,没有实际参与看房、谈判、签约等过程,法院可能根据实际劳务情况酌减报酬。

七、给中介行业从业者的提醒

第一,签书面居间合同。口头约定在纠纷面前不堪一击。不管多熟的客户,都要签书面中介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报酬数额、支付时间。

第二,留好服务痕迹。每次带看要签确认书、聊天记录要保存、参与签约要拍照留证。这些都是证明居间义务完成的证据。

第三,如实报告重要信息。房屋的抵押、查封、质量问题等,知道就要告知。不如实告知不仅可能被拒付中介费,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报酬约定要合理。过高的中介费可能被法院认定显失公平而酌减。参考行业惯例和当地标准来约定。

八、总结与行动建议

促成交易却拿不到中介费,是居间行业最常见的纠纷。南阳方城县及河南各地的中介从业者,只要完成了居间义务、促成了合同成立,就有权依法主张报酬。委托方以标的物质量、服务态度等理由拒付中介费,法律不予支持。关键在于:签好书面合同、留好服务证据、及时发函催告、必要时果断起诉。中介人的劳动成果,法律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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