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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实场景:潢川茶农的春茶被”放鸽子”

信阳市潢川县是河南重要的茶叶产区,光白雀园、卜塔集、谈店、仁和等乡镇就有大大小小茶园近10万亩。每年清明前后是春茶采摘的黄金期,茶鲜叶采下来必须在24小时内送到茶厂杀青,否则就会发黄、贬值

老陈是潢川县白雀园镇的一名茶农,2026年3月底,他与信阳本地某茶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茶鲜叶购销合同》:

① 老陈承诺在3月28日至4月15日期间,向茶厂供应茶鲜叶约8000斤
② 茶厂承诺以每斤80元的保底价收购;
③ 合同总金额64万元
④ 任一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即19.2万元

签完合同,老陈信心满满地雇了20多个采茶工、租了3辆冷链车,还专门花钱对茶园进行了修整、施肥、铺设灌溉管道,前后投入8万多元。可到4月5日,茶厂那边突然发来一份《合同解除通知书》,理由是”市场价格下跌、本公司战略调整”——简言之就是“嫌贵了、不要了”

老陈急了:合同才签一周,茶厂就单方面毁约,采下来的4000斤春茶没人要,4个采茶班组等着发工钱,肥料款、冷链车租金也欠着。老陈一打听,发现同村的张叔、李叔签了同一家茶厂的合同,都被放了鸽子。他们联想起诉茶厂,可又担心:合同约定的19.2万元违约金,法院能全部支持吗?

二、最高法指导案例67号:违约金过高/过低的调整规则

关于违约金”约定过高能不能全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7号(汤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016年发布)的裁判要旨已经给出了标准答案: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等因素,对约定违约金过高部分进行调整。”

翻译成大白话:合同里写的违约金,不是写多少就能要多少。法院会按”实际损失”为标准调整,超过实际损失30%以上的部分,通常会被调减

对应到老陈的案子,我们套一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那么老陈的”实际损失”怎么算?包括三大块

① 已发生的直接损失:8万多元的采茶工工资、肥料款、冷链车租金、灌溉管道铺设费等;
② 可得利益损失:采下来但卖不出去的4000斤春茶,按市场价每斤70元计算,合计28万元
③ 后续合同的预期收益损失:剩余4000斤春茶如果在4月15日前后采,按茶厂约定的80元/斤,可获得32万元,但若按市场价70元/斤出售,则有10万元差价损失。

因此,老陈的”实际损失”约在46-50万元之间。合同约定的19.2万元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增加到实际损失的水平。反过来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130%(即65万元),茶厂可以请求法院调减到46-50万元

三、河南高院+信阳中院在涉农合同中的裁判尺度

笔者检索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潢川县人民法院近三年审结的涉农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法院通常遵循以下裁判规则:

规则一:涉农合同违约金调整要考虑”机会成本”。信阳市中级人民认定:茶鲜叶的购销合同有强烈的季节性,错过采摘期茶叶就会大幅贬值,因此在计算茶农的实际损失时,应当综合考虑错过最佳采摘期的机会成本、季节性贬值幅度、冷链运输费、采茶工工资等,不能机械地仅以合同总金额的差额为限。

规则二:以”实际履行比例”为基础调整违约金。潢川县人民法院(2023)豫1526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合同已经履行了50%的(供应了4000斤茶鲜叶),剩余未履行部分(50%合同义务)的违约金按比例调整,最终支持了茶农按实际损失46万元的85%即39.1万元的违约金诉求。这一裁判规则在河南高院(2023)豫民申XXXX号案件中亦被援引。

规则三:合同显失公平情形可申请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申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如果格式合同仅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而未约定守约方违约责任,且合同签订时双方地位明显不平等(如茶厂为格式合同提供方、茶农为弱势签约方),可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规则,请求撤销或变更。本案中,老陈的合同是茶厂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合同对双方违约责任是双向约定的,因此不构成显失公平。

规则四:疫情、政策调整不构成”不可抗力”。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5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新冠疫情自2023年1月8日调整为”乙类乙管”后,已不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企业经营战略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均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四、茶农维权的4步实操方案(从取证到执行)

结合最高法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和河南本地诉讼经验,豫南茶农遇到购销合同违约,可以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1步:固定违约事实的”铁三角”证据。①合同原件:包括《茶鲜叶购销合同》、附件、补充协议;②对方违约的证据:茶厂发来的《合同解除通知书》或拒收通知、微信/短信沟通记录、邮件;③实际损失的证据:采茶工工资单、肥料发票、冷链车租赁合同、灌溉管道铺设费收据、未售茶鲜叶的现场视频+照片+过磅单。这三类证据形成”违约事实+损失规模”的完整证据链,是胜诉的关键

第2步:协商发律师函,争取庭前和解。在起诉前,委托律师向茶厂发送《律师函》,要求茶厂在15日内:①继续履行合同;②或者支付违约金+实际损失;③或者退回已交付的茶鲜叶货款。律师函的优势是成本低、效率高,且给对方施加心理压力。豫南很多茶厂在收到《律师函》后,会主动找茶农协商,调解结案的比例约40-50%

第3步: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在潢川县人民法院或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茶厂的银行账户、查封其名下的茶叶生产设备、厂房、车辆等。这是确保胜诉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关键。如果茶厂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起诉前24小时内完成)。

第4步:诉讼中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可得利益损失也可以主张。但需要提供:①往年同期茶鲜叶销售数据;②当地茶叶协会出具的市场价格证明;③若合同继续履行,按保底价80元/斤计算的预期收益。

第5步: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茶厂在判决生效后仍不履行,在2年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茶厂银行账户查封、拍卖茶厂名下的不动产、生产设备、车辆等。潢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设有专门的”涉农绿色通道”,涉农案件优先执行

五、给信阳茶农的3条合同避险建议

第一,签订合同前先核实茶厂的”信用底牌”。建议在签订合同前:①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茶厂的经营状态、行政处罚、涉诉情况;②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茶厂的历史诉讼;③到信用中国查询茶厂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对于有失信记录、被执行记录的茶厂,宁可不签

第二,合同里要明确”定金条款”和”履约担保”。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茶厂支付合同金额10%-20%的定金(8-13万元)给茶农,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茶厂违约时双倍返还(参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同时建议茶厂提供第三方担保(如法定代表人个人保证、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确保违约时有第二还款来源

第三,茶农合作社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方式。潢川县白雀园、卜塔集等乡镇已经成立了多家茶农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与茶厂签订合同、统一议价、统一维权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支持”合作社+农户”模式。单个茶农的议价能力弱、诉讼成本高,通过合作社抱团取暖是降低风险的有效路径

信阳市潢川县白雀园镇、卜塔集镇、谈店乡、仁和镇;光山县砖桥镇、净居寺;固始县陈淋子镇、方集镇的茶农朋友们,春茶是你们用汗水浇灌的”金叶子”合同是保护你们劳动成果的”护身符”。签合同时多留个心眼,违约时敢用法律武器,才能让”老赖”茶厂无处可逃

河南各地的朋友(尤其是信阳市潢川县白雀园镇/卜塔集镇/谈店乡/仁和镇、光山县砖桥镇/净居寺、固始县陈淋子镇/方集镇的茶农朋友),如果您正面临茶鲜叶购销合同违约、收购商拒收、货款拖欠等问题,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方式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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