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管城回族区,一家做建材贸易的公司,老板娘的亲弟弟开了家供货商。公司要进货,明知道市场上同样的货能便宜两成,偏偏全从弟弟那边高价采。三年下来,公司账面亏得底朝天,可弟弟的公司赚得盆满钵满。其他股东和债权人气得牙痒:”这哪是做生意,这是明抢!” 公司和自己人做买卖吃了亏,这笔交易到底能不能推翻?今天把这事讲透。
一、先搞清楚,谁算”自己人”
关联交易不是贬义词,但法律把”自己人”圈得很清楚。《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说的关联关系,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们控制的企业;还有董事、监事、高管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近亲属控制或任职的企业。
简单说,凡是能”说了算”或者”沾亲带故”还能影响公司决策的,都算关联方。你弟弟开的供货商,只要你能施加影响,这笔采购就是关联交易。这一步认定,是整个故事的起点。
二、关联交易要过”两道关”
法律不禁止关联交易,但要求它”干净”,得闯两关:
第一关,程序正当。和关联方做生意,关联董事要回避表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给关联方提供担保,得经股东会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股东通过。该披露的披露,该回避的回避,程序走全。
第二关,实质公平。交易的价钱、条件,得和市场上跟陌生人做买卖差不多,不能明显吃亏。这就是”公平交易原则”。两关都过了,交易稳;任何一关塌了,就可能被掀桌子。
三、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后果有”三件套”
如果关联交易既没走程序、又不公平,法律给了三样救济:
一是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比如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合同直接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二是归入权。针对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捞的钱,公司可以收归自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三是损害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要赔偿(《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注意区分:归入权盯的是”董监高违规获利”,损害赔偿盯的是”关联方(含控股股东)造成公司损失”,主体和情形略有不同,但目标都是一个——把公司被掏走的利益追回来。
四、案情回顾(脱敏)
最高法相关案例(某集团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中,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多家企业,以明显不公允的价格与公司发生系列交易,将资金及利润向关联方输送,且相关交易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披露程序。公司的小股东在穷尽内部救济后,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不公允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构成滥用股东权利,相关关联方应向公司返还不当利益并赔偿损失。该案释放的信号很清楚:关联交易不是控股方的提款机,越界就要连本带利吐出来。
五、给公司和股东的实务建议
公司侧:在章程里把关联交易的审批、回避、披露流程写死;每年做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发现异常,及时以”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起诉,主张返还加赔偿。
股东侧:小股东发现大股东”左手倒右手”,先固定证据(合同、付款流水、比价材料),再走代表诉讼前置程序(先请监事会、董事会起诉),他们不行动你再上。
债权侧:交易对手公司若通过关联交易逃废债,债权人可主张相关交易无效或可撤销,必要时追究控股股东连带责任。
一句话:关联交易的底线是”阳光加公平”,两条都占就稳;占一条空子,迟早要还。
总结与行动建议:关联交易本身不违法,但必须程序正当、实质公平。不公允、不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归入权或损害赔偿,控股股东和董监高都跑不掉。关键证据是”关联关系加不公平加损害后果”。如果你发现公司正被关联方掏空、债权人利益受损,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方式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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