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上有一家食品商贸公司,创始人是弟兄三人加一个姨家表哥,当年从银基商贸城的副食批发生意做起,如今在航海路一带还买了仓库和门面房。表哥占股30%,只挂了个监事的闲职。这几年公司账面利润年年几百万,可十几年了一分钱没分过,理由永远是”扩大再生产”。更气人的是,表哥最近查账发现,公司赚的钱有一大块被悄悄转到了控股股东另外投资的一家物流公司名下。表哥问:我不退股、也不解散公司,能不能直接告到法院,让公司把钱分了?

一、分不分红,原则上是公司”自己家的事”

先给大家交个底:法律确实尊重公司的自主权。利润是否分配、分多少、什么时候分,原则上由股东会决定。你投了反对票也好、催了很多次也好,只要股东会没有形成分配决议,法院一般不会替公司”做主”分红。这就是所谓”商业判断”留给公司自治的道理。

公司法(2023年修订)也延续了这个逻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才能向股东分配;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所以,如果只是”公司今年赚了但股东会没讨论过分红”这种情形,小股东起诉要求分红,多数会被驳回。真正的问题在于——这个”原则”有没有例外?

二、例外来了: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红,法院可以强制分

例外写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这条规定:股东起诉请求分配利润,拿不出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的,法院应当驳回;但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这句话里的”但书”,就是小股东的救命通道。什么算”滥用股东权利”?实务中比较典型的有三种:

第一种,变相分配利润。大股东不走分红程序,却通过给自己或亲属发天价薪酬、高额借款、报销私人开销等方式把公司利润”搬”到自己口袋里。

第二种,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比如把公司的业务、利润转给大股东控制的关联公司,让公司账面上”不赚钱”。

第三种,恶意不召开股东会。公司明明有巨额可分配利润,甚至已经停止经营,控制股东却长期拒绝召开股东会讨论分红。

出现这些情形时,公司自治已经沦为控制股东压迫小股东的工具,司法就会介入。

三、公报案例:没有股东会决议,法院照样判分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8年发布的一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的裁判要旨: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润的前提下,部分股东滥用多数表决权不通过分红决议,并存在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损害其他股东实体利益情形的,法院可以在没有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强制公司分红。

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是:一家热力公司的两个股东分别持股60%和40%,小股东占40%。后来公司全部资产被政府整体收购,拿到了七千万元转让款,公司随即停止经营,账上躺着巨额资金。可控股大股东在没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把五千六百多万元转到了自己另行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小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分红,被大股东一票否决。小股东起诉到法院,经过司法审计确认公司可分配利润四千余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小股东按持股比例分得一千六百多万元的请求。

这个案例传递了三个关键信号:

第一,公司有实实在在的可分配利润,是强制分红的前提,通常需要通过司法审计来确认。

第二,大股东有转移利润、变相分配等滥用行为,是突破”公司自治”的钥匙。本案中大股东把钱转到关联公司,正是压垮他的关键事实。

第三,小股东不必”绕路”。强制分红的救济不需要以先请求股权回购、公司解散或提起代表诉讼为前置条件,小股东可以直接选择分红之诉。

四、河南法院的裁判倾向

结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倾向,可以归纳几点: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郑州中院在审理小微民营企业的分红纠纷时,通常会先审查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约定;对于章程明确约定”不分红”或限制分红的,尊重章程自治;但对控制股东存在关联交易抽走利润、长期拒绝结算等情形的,会倾向于适用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的但书条款,支持小股东的合理诉求。

还要提醒一句:强制分红之诉对证据要求很高。小股东在起诉前,最好先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拿到财务账簿、银行流水,锁定”公司有利润+利润被转移”两条证据线,再启动分红之诉,胜算才大。

五、给小股东的行动建议

第一,平时留心公司经营和资金动向,对大额关联交易保持敏感;第二,发现不分红苗头,先用足股东知情权,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把证据固定下来;第三,起诉时把”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和”控制股东滥用权利”两部分证据组织好,必要时申请司法审计;第四,也可以同步考虑股权回购、公司解散等替代方案,请律师帮你测算哪条路收益最大、成本最低。

郑州管城回族区及郑州各城区的商贸、食品、建材类小微公司中,”只分红不决议、利润转关联公司”的现象并不少见。与其多年隐忍,不如早一点把账看清、把权维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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