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初,郑州一家建材供应商找到律师咨询:他们给郑州某贸易公司供了80万元的货,货款一直没结清。去查工商档案发现,原来持股80%的大股东张某在去年9月把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一个叫李某的人,而张某的认缴出资额还有200万没有实缴。更糟的是,受让人李某名下没有任何资产,公司账上也只剩几万块钱。
供应商的疑问是:股东没实缴完就把股权转让了,债权人还能找原股东张某要钱吗?新《公司法》对此怎么规定?
一、股东没实缴完就把股权转让了,债权人能找谁
在郑州及河南各地,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股东以为:只要把股权转让出去,自己就不用再承担出资义务了。事实真的如此吗?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88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填补了之前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该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这意味着: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原则上由受让人(买方)承担后续出资义务。但问题在于,如果受让人根本没有偿付能力,债权人的利益怎么保护?这就涉及第88条第二款的核心规则。
二、《公司法》第88条: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条规定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可以用三句话概括:
第一,受让人是第一责任人。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有义务按期缴纳出资。债权人首先应当向受让人主张权利。
第二,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受让人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原股东(转让人)要对未缴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就是债权人先找受让人要,受让人给不了的,再找转让人要。
第三,转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受让人追偿。转让人替受让人补缴出资后,有权向受让人追偿。
回到郑州这个案例:大股东张某将股权转让给李某,李某未实缴的200万元出资,首先由李某承担缴纳义务。如果李某无力缴纳,张某要对这200万元承担补充责任。供应商可以同时起诉公司和李某,并将张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受让人不知道还没实缴,也要承担责任吗
实务中,有些受让人声称自己不知道转让的股权还没实缴到位,以为买的是已经实缴完毕的股权。这种情况下,受让人能免除出资义务吗?
答案是:不能免除出资义务,但可以向转让人追偿损失。
《公司法》第88条第三款规定: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的股权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由转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但受让人仍需先承担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然后向转让人追偿。
也就是说,即使受让人不知道股权未实缴,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仍然存在。法律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受让人的损失可以通过向转让人追偿来弥补。这体现了公司法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
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审理的类似案件(已脱敏处理)中认定:某公司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受让人未按期实缴,债权人起诉要求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法院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请,判决原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河南法院怎么判:三个典型案例规则
综合河南法院在新《公司法》施行后的裁判实践,可以总结出以下规则:
规则一: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受让人和转让人。债权人在追索公司债务时,可以将未实缴出资的受让人列为被告,同时将转让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补充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明确,对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规则二:转让人的补充责任以其转让时未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如果原股东认缴500万元,实缴200万元,转让时未实缴300万元,则原股东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不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规则三:恶意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的,可能被否定转让效力。如果转让人明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仍将股权转让给无偿还能力的关联人,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转让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请求法院撤销该股权转让行为,或否认其转让效力。
五、行动建议:债权人追债四步法
如果你在郑州或河南其他地区遇到公司欠债、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建议:
第一步,查询工商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情况、股权转让记录。重点关注:各股东认缴额和实缴额、出资期限、最近是否有股权转让。
第二步,核实受让人偿付能力。如果股权转让给了一个明显没有偿付能力的人(如公司的普通员工、股东的亲属等),很可能存在恶意转让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第三步,同时起诉公司和相关股东。将公司列为被告,未实缴出资的受让人列为被告,原股东(转让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步,申请财产保全。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受让人和转让人的银行账户、查封其名下房产车辆等资产,防止其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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