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种了20亩猕猴桃,跟西峡县某猕猴桃合作社签了收购合同,约定全部按保护价收购。结果合作社收了果,账上写了欠条,到现在还欠我20万没给。合作社说账上没钱,要钱找政府。我一个农民,咋办?」这是一位南阳市西峡县丁河镇种植户的真实困境。
南阳西峡县地处豫西南伏牛山区,是世界猕猴桃主产区之一,西峡猕猴桃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和许多农产品一样,猕猴桃种植户往往要依靠农民专业合作社来对接市场。但合作社收了果子不付钱、压价收购、转手失联等情况时有发生。种植户该如何维权?合作社债务该由谁承担?今天我们就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司法实践讲清楚。
一、南阳西峡猕猴桃种植户卖果被拖欠,合作社违约谁来担责
首先要明确一个法律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合同、收果子、欠货款,债务首先由合作社自己承担。
但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意味着合作社成员、理事、高管可以”事不关己”。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合作社成员和理事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一: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合作社成员实际出资低于章程约定的,应当在差额范围内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合作社成员抽逃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5条规定,合作社理事、监事、经理或相关人员违反合作社章程和本社成员大会决议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些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情形三:合作社与成员财产混同。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作社账户与理事长个人账户混用、合作社资金被理事长个人支配等情况非常普遍。一旦出现财产混同,法院可以”刺破法人面纱”,判令理事长个人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西峡县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合作社的账册、账户流水、理事长个人账户等。如果发现合作社资金被理事长个人挪用、混用,法院会直接判令理事长承担连带责任。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的三类违约情形
根据南阳及河南其他地区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合作社违约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
违约一:拒收或压价收购。合同约定按保护价收购,但市场价下跌时,合作社以”质量不达标””规格不符”等理由拒收或压价。这是果农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
司法处理要点:合同约定优先。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收购价格、质量标准、验收方式,合作社单方压价构成违约。即使合作社提出”质量不达标”,也需要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行业标准等证据支持,单纯口头说”不好”不算数。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猕猴桃国家标准》(GB/T 19541-2017)等对猕猴桃的分级、检测有明确规定。如果合作社未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验收,自行压价,法院通常认定违约。
违约二:收货不付款。合作社收了果,开了入库单或欠条,但迟迟不支付货款。这种情况最让种植户头疼。
司法处理要点:欠条+入库单+银行流水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如果合作社对欠条真实性没有异议,法院会直接判决合作社支付货款及利息。
《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第626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合作社收货不付款,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利息、赔偿损失等责任。
违约三:转卖失联或破产清算。合作社收到果子后转卖他处,所得款项不入合作社账户,甚至合作社直接”关门”。
司法处理要点:这种情况下,可以追加合作社成员为被告,主张出资不实、财产混同的连带责任。如果合作社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的行为,还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行为。
三、合同违约后的救济:继续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合同违约责任的总纲。
具体到西峡猕猴桃种植户的维权场景,可以选择的救济方式有:
救济一:要求继续履行。如果合同还有履行可能(如合作社还有冷库、未售完的果品),可以要求合作社按合同约定继续收购、按约定价格付款。但这种救济方式在实践中较少使用,因为合作社往往”无货可收”或”无钱可付”。
救济二: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果合作社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货款,种植户可以发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要求合作社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后,种植户可以要求:返还已交付的货物(如尚未处置)、支付已交付货物的价款、赔偿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如已投入的种植成本、预期利益损失等)。
救济三:要求赔偿损失。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欠付货款)、间接损失(因违约造成的额外成本、机会损失等)。需要注意的是,间接损失的赔偿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如与第三方的转售合同、价格差异证据等。
救济四:主张违约金或利息。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种植户可以按约定主张。如果合同未约定,可以要求合作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四、最高法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布了多起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
规则一: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裁判导向。在农民与合作社、农业公司的交易中,法院通常采取”倾向保护农民”的裁判思路。这是因为农民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信息不对称、议价能力差,法律应当适度倾斜保护。
规则二:合作社成员的有限责任与例外。合作社成员原则上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但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财产混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形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三:合作社与成员的合同关系认定。合作社与成员签订收购合同的,属于内部交易;与成员以外的种植户签订收购合同的,属于普通买卖合同。两种情况下,债务承担规则略有不同,但合作社本身的债务责任不变。
规则四:行业惯例与合同约定的关系。对于农产品收购中的”保护价””市场价””浮动价”等约定,法院尊重双方约定,但要求约定明确。如果约定不明,法院会按照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南阳、信阳、驻马店等地的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时,多次强调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合作社、龙头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压价、拖欠的行为,依法予以规制。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审理的一起猕猴桃合作社拖欠货款案件中(已脱敏处理),认定合作社理事长个人账户与合作社账户存在大量资金往来,构成财产混同,判决理事长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为种植户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五、维权建议:南阳农户遇到拖欠怎么办
如果你在南阳西峡县、内乡县、镇平县或其他河南地区,遇到合作社、农业公司拖欠货款的情况,建议按以下步骤维权:
第一步,固定证据。这是最重要的一步。证据包括:
1. 合同原件(收购协议、订单、入社协议等);
2. 交售记录(入库单、过磅单、签收单、欠条等);
3. 价款凭证(合作社开出的对账单、欠条、结算单);
4. 资金往来记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收付款凭证);
5. 沟通记录(与合作社负责人、理事长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短信)。
建议在合作过程中就养成证据保留习惯,重要沟通尽量用微信文字,避免仅凭口头约定。
第二步,先协商调解。直接向合作社主张权利,要求支付货款。如果合作社确实暂时困难,可以协商分期付款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请求行政调解。西峡县农业农村局设有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可以为农户提供维权指导。
第三步,申请调解仲裁。如果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可以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针对土地流转相关纠纷)。
第四步,提起诉讼。如果调解无效,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猕猴桃收购合同的履行地通常是交果地或合作社所在地,西峡县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起诉时建议将合作社及其成员(特别是理事长、出资不实的成员)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合作社承担还款责任,成员在出资不实或财产混同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步,申请财产保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对合作社银行账户、库存、车辆、土地经营权等财产进行保全,避免合作社转移资产。保全成功后,即使合作社”账上没钱”,执行阶段也有财产可供执行。
第六步,必要时申请法律援助。种植户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西峡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法律援助,由政府指派律师代理案件。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方式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河南各地的朋友(尤其是南阳西峡县、内乡县、镇平县、淅川县,以及豫西南片区的猕猴桃、香菇、药材等种植户),如果您正面临合作社拖欠、合同违约、农产品销售纠纷等问题,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方式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 版权声明
1、本站网址:https://wenlawfirmi.cn
2、本网站的文章部分内容可能来源于网络,仅供大家学习与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 QQ617951583 进行删除处理。
3、本站一律禁止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转载任何违法的相关信息,访客发现请向站长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