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越来越多人过着”双城生活”:家住一地、工作在另一地,周末或节假日回老家,节后再赶回单位。可一旦在返程路上遭遇车祸,麻烦就来了——人社部门往往以”事发时不是上班时间””走的是从家到单位的路线、不是上班路线”为由,不予认定工伤。职工拿不到工伤待遇,只能自己承担医疗费。这样的争议并不少见。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王某国诉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及某市人社局行政复议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正好回应了这个问题: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期间,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照样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本文结合该公报案例,讲清双城通勤遭遇车祸时,如何争取工伤认定。
一、法律怎么规定: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可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上下班途中”到底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作了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满足”合理时间 + 合理路线 + 以上下班为目的”,就能纳入工伤保障。
二、核心裁判规则:双城通勤也是”上下班途中”
公报案例提炼的裁判要旨直指痛点:职工的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法定节假日或约定休息日期间,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这一规则的关键,在于不能因为”住得远””跨了城”就剥夺劳动者的工伤保护。在工作地与居住地分离、甚至相隔两城早已普遍的今天,法律对”上下班途中”的保护,指向的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空范围内的往返”,而不是要求你住在单位隔壁。异地打工人,同样在工伤制度的保护之列。
三、怎么判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实务中普遍认为,”合理时间”是指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和认可的时间;”合理路线”是指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和认可的路线。判断时,“目的性”和”相关性”是重要考量因素——即这段行程是不是为了上班、是否与上下班有内在联系。
举例:假期最后一天晚上从老家返回单位宿舍,是为了第二天准时上班,目的清晰、路线直接,就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反之,若明显绕道去旅游、访友且偏离常路,就可能超出”合理路线”。
特别要注意:合理时间不要求”卡着上班点出发”。对异地职工而言,提前一天返程恰恰更符合常理——否则就要凌晨出发才能赶上打卡,既不现实,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
四、本案为何被认定:算一笔”时间账”
公报案例中,职工在异地工作,家住江北(距单位约280公里),清明放假三天。假期最后一天的18时许,职工乘坐单位车辆从家中出发返回单位所在地,当晚19时55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追尾事故受伤,本人无责任。
法院认为:其一,职工提前一天返程,符合其平时惯常的往返方式,也符合公司”返岗时间原则上为假期最后一日”的规定;其二,19时50分出发返程已是晚上,提前返回处于合理范围,并未过分提前;其三,若苛求其必须于上班当日才出行,则需凌晨3点左右出发才能按时到岗,既不符合生理条件,也不利于保护异地劳动者。综上,提前返回单位宿舍是为了第二天正常上班,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应认定为处于上班的合理时间,属于”上下班途中”,应予认定工伤。
五、案例回顾(脱敏·信阳场景)
小周(化名)受聘于信阳某制造企业,任部门主管,家住郑州。工作日他住在公司提供的信阳宿舍。2025年国庆放假三天,公司通知10月8日正常打卡。10月7日傍晚,小周乘坐公司配车从郑州家中出发返回信阳,途中在高速上被追尾,经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小周颈椎受伤。
小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以”事发时为假期、非上班时间”为由不予认定。小周提起行政复议、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周家住郑州、工作在信阳,属异地双城通勤;提前一天夜间返程符合惯常方式与常理,目的是为次日准时上班,路线为郑州至信阳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其在事故中无责任,依法应认定为工伤。最终撤销了不予认定决定。
六、总结与行动建议
对职工:异地通勤遇事故,别轻易接受”不是上班时间就不算工伤”的说法。注意保留放假通知、返程车票或行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单位宿舍或工作地证明、平时往返习惯的证据。只要能证明”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走合理路线”,就有争取工伤认定的空间。
对企业与HR:异地用工普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返岗时间、尽量提供通勤便利(如配车、报销),并在职工异地通勤事故后积极配合工伤认定,而非简单以”非工作时间”抗辩——既不合情理,也极易败诉。
对法律适用:判断是否工伤,看”目的性 + 相关性 + 合理性”,不因距离远、跨城市而减损劳动者权益。距离不是 barrier,目的是关键。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5期案例明确,职工家庭住所地与工作地相隔两城,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期间,为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跨越城际往返于两地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判断是否工伤,核心在于”目的性 + 相关性 + 合理性”: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时间和路线上往返,不因住得远、跨了城而被排除。异地职工提前一天返程、为次日准时上班做准备,同样落在工伤保护之内。若你或身边人正面临工伤认定、双城通勤事故理赔方面的难题,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方式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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