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驻马店确山县的老刘(化名)经营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去年与外地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花生供货合同,约定以每吨八千元的价格供应五百吨。合同签订后,花生市场行情一路上涨到每吨一万二千元。对方公司眼看利润空间被压缩,便以”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要求涨价到一万元以上才肯履约。老刘进退两难:原料已经备好,仓库租金每天都在产生,对方说不履行就不履行,这算不算违约?

类似的情况在驻马店确山县、泌阳县以及平顶山汝州市、宝丰县等农业和资源型产业集中的地区时有发生。当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合同一方以”行情变化”为由拒绝履行,这种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和相关指导案例,为您解析其中的法律逻辑。

一、”市场行情变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这里涉及一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情势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从法条表述可以看出,构成情势变更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不可预见性: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2. 不属于商业风险:这种变化超出了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
  3. 显失公平: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实务中,市场价格的正常波动属于商业风险,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并自行承担的。价格涨跌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二、指导案例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31号(2018年)的裁判要旨,合同当事人以市场价格波动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一般不予支持,除非价格波动幅度远远超出正常范围,且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异常事件所致

该指导案例中,合同签订后市场行情出现了较大变化,但法院认为价格波动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构成情势变更。法院强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一经签订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确山县农产品购销合同纠纷中,买方以”市场价格大幅下跌”为由拒绝收货付款。法院认定,农产品价格的季节性波动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判决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方仓储费、运输费及可得利益损失。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汝州市某矿业合同纠纷时也持类似立场:矿产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属于行业固有风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有所预见,不能事后以价格变化为由拒绝履行。

三、什么时候”行情变化”可以作为免责理由

虽然一般的市场价格波动不构成情势变更,但在以下特殊情形下,法院可能会支持当事人的情势变更主张:

第一,政策突变。如果政府突然出台新的政策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例如行业准入政策调整、进出口禁令等,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第二,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衔接。例如自然灾害导致原材料供应链中断,虽然未必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合同并非完全不能履行),但继续履行可能导致明显不公。

第三,价格波动极端异常。如果价格在短时间内发生数倍甚至十数倍的剧烈变化,且系因突发事件(如战争、重大疫情等)所致,法院可能会综合考量。

但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构成情势变更,其法律后果也首先是”重新协商”,而非直接解除合同。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变更还是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单方面以情势变更为由直接拒绝履行。

四、守约方的维权策略

当合同对方以”行情变化”为由拒绝履行时,守约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书面催告。向对方发出书面催告函,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并明确告知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二,固定证据。保存合同文本、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短信)、对方拒绝履行的证据以及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证据。

第三,计算损失。守约方的损失可能包括:差价损失(市场价与合同价之间的差额)、仓储保管费用、转售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

第四,诉讼策略。在驻马店、平顶山等地,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可以同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赔偿。

第五,及时保全。如果对方有转移财产的风险,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对方银行账户或查封其财产。

在确山县、泌阳县、汝州市等地从事农产品购销、矿产贸易的当事人,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就价格波动的风险分担作出明确约定,例如设定价格调整机制、约定违约金条款等,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总结

合同签订后,一方以”市场行情变化”为由拒绝履行,一般不能免除违约责任。市场价格的正常波动属于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和河南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均确认了这一裁判规则。在驻马店确山县、泌阳县以及平顶山汝州市、宝丰县等地的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遭遇对方违约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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