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阳邓州市经营粮食收购生意的孙某,与信阳固始县某食品加工厂签订了一份小麦买卖合同,约定孙某向加工厂供应小麦500吨,总价款130万元。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后来因市场行情上涨,孙某将小麦高价转卖给了第三方,导致无法向加工厂交货。食品加工厂起诉要求孙某支付39万元违约金,孙某则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低。那么,法院会如何调整?
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中的常见条款,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弥补守约方损失。但实务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往往偏高,违约方常常主张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66号的裁判要旨,违约金具有填补损失和惩罚违约的双重功能,但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明确约定为前提,且调整违约金时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违约金调整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该条文确立了违约金调整的”双轨制”:
第一,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法院增加至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数额。
第二,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请求减少。如果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调低。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如何判断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
实务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通常以实际损失的130%为参考界限。具体来说:
1. 实际损失的认定。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已支付的费用、货物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预期利润。南阳某建材公司因对方逾期交货导致停工,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设备租赁费等即属于直接损失。
2. 违约金超过损失30%可认定为”过分高于”。根据司法实践,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这不是绝对标准,法院还会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3. 举证责任分配。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违约金明显超过损失;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应当证明其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加工合同纠纷时,因守约方未能提供充分损失证据,法院大幅调低了违约金。
指导案例解读:违约金调整的考量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66号确立了违约金调整的综合衡量标准:
一是合同履行程度。如果合同已经基本履行,仅存在轻微违约,违约金不宜过高;如果合同完全没有履行,违约金可以适当支持。南阳邓州市某农产品购销合同中,买方已支付大部分货款,卖方仅迟延交付部分货物,法院据此调低了违约金比例。
二是当事人过错程度。故意违约与过失违约在违约金调整时应有所区别。恶意违约、根本违约的,违约金调整幅度较小;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违约的,调整幅度较大。
三是预期利益损失。违约金不仅补偿实际损失,也包含对预期利益的保障。但预期利益的计算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不能凭空估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中指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是当事人约定的特殊情形。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若惩罚性违约金明显畸高,仍可调整。
南阳、信阳地区的裁判实践
南阳、信阳两地法院在审理违约金调整案件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重视实际损失的证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强调,守约方主张违约金时应当提供损失证据,不能仅凭合同约定主张高额违约金。
二是区分行业特点。在茶叶、粮油、中药材等本地特色行业交易中,法院会结合行业利润率、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违约金是否合理。信阳毛尖茶产业合同中,法院曾因茶叶价格波动大,对约定过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了调整。
三是鼓励协商调解。豫南地区法院在处理违约金纠纷时,通常会组织双方调解,促成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达成一致,减少诉讼对抗。
实务要点与签约建议
面对合同违约金条款,南阳、信阳及周边地区的经营者应当注意以下实务要点:
1. 约定违约金时参考实际损失。违约金数额应当与可能发生的损失大致相当,过高不仅可能不被法院支持,还会增加诉讼成本。建议违约金比例控制在合同总价款的10%-20%之间。
2. 明确损失计算方法。合同中可以约定损失的计算方式,如”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这样更容易被法院认可。
3. 保留损失证据。发生违约后,守约方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存损失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催款记录、市场价格证明、停产损失证明等。
4. 合理行使调整请求权。违约方如果认为违约金过高,应当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调低请求,并提供证据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不能仅口头主张而不举证。
总结而言,合同违约金并非”写多少就赔多少”,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调整。南阳邓州市、信阳固始县等地的企业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合理约定违约金,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主张权利,避免因违约金条款约定不当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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