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汝南县的刘老板做农资生意,前年和外地一家公司签了份购销合同,对方是甲方,合同末尾的争议条款写着:”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对方拖欠三十多万元货款,刘老板气不过,直接在汝南县法院立了案。结果对方律师第一句话就是:”我们有仲裁条款,法院没有管辖权。”官司还没开庭,先卡在了程序上。合同里的仲裁条款,究竟有多大效力?约定了仲裁还能不能去法院?这篇文章一次讲清楚。

一、有效的仲裁条款,比想象中”硬”得多

仲裁和诉讼是两条平行的纠纷解决渠道。根据《仲裁法》第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达成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仲裁条款有效,法院大门对这类纠纷就是”关闭”的,当事人只能去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什么才是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法》第十六条要求三样东西: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实务中大量条款因为”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而无效,比如只写”提交当地仲裁部门解决”,却没写清楚是哪个委员会。

二、”或裁或审”条款到底有没有效?

有些合同写得更”灵活”:”争议可提交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既约仲裁又约诉讼的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仲裁协议无效——因为既裁又审等于让两个渠道打架,当事人实际上没有选定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

但有一个重要例外:如果一方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还全程参与仲裁的,视为接受仲裁,该仲裁程序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一起合作合同纠纷案(已脱敏)正是如此:两家公司约定”可提交当地仲裁机构仲裁或辖区人民法院诉讼”,一方申请仲裁后另一方参与仲裁直至裁决作出,事后再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应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驳回了起诉。

三、已经去法院起诉了,才发现有仲裁条款怎么办?

规则分两头。根据《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另一方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有效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当事人去仲裁;反过来,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北京有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也确认:双方本来约定仲裁,但一方起诉、对方应诉答辩且未提异议的,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条款此后不再约束双方。

所以给原告的提醒是:起诉前务必把合同从头到尾翻一遍,看有没有仲裁条款;给被告的提醒是:如果不想仲裁而想诉讼,或者想仲裁而对方已经起诉,都要在首次开庭前及时提出异议,过了这个节点就”覆水难收”。

四、签合同时,争议解决条款该怎么写

第一,二选一,别写”或裁或审”;第二,选仲裁就要写明唯一、准确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并了解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裁决作出即生效,没有上诉,但保密性好、周期较短;第三,选诉讼则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别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第四,注意劳动争议、婚姻收养继承纠纷等依法不能约定商事仲裁。河南许多县域企业签外省合同时容易被格式合同里的仲裁条款”埋雷”,事后到外地仲裁机构应诉,维权成本大增。签合同前把争议解决条款审一遍,花十分钟,省十万块。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方式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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