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附近有一家做智能家居产品的科技公司,两位创始人是从银基商贸城转型出来的年轻人。前年公司扩张缺钱,引入了一家外地投资机构,融了八百万元,出让15%的股权。签协议时,对方附加了一条”对赌条款”:未来三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万、1200万、2000万元;达不达标,两位创始人要按本金加年化8%回购投资人的全部股权,公司还要对现金补偿承担连带责任。去年市场行情下滑,业绩缺口很大,投资人随后发来《回购通知》,要求两位创始人连本带息掏出一千一百多万。两位创始人慌了:这份协议是不是”赌局”?签了就必须认?公司赔不起,会不会连家底都赔进去?
一、”对赌”不是赌博,是估值的”再议价机制”
对赌协议的学名叫”估值调整机制”。投资人入股时,公司未来到底值多少钱,谁也说不准,双方就按乐观预期先定一个估值。如果将来业绩兑现了,估值就坐实了;兑现不了,说明当初估值虚高,投资人多付的钱要”找补”回来。找补的方式常见的有三种:现金补偿、股权补偿、股权回购。
所以对赌本身不违法,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产物。真正的问题在于——跟谁赌、怎么赌。这一点,法律后果差别极大。
二、跟谁赌,结果完全不同
规则写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俗称”九民纪要”)第五条里,就两句话:
第一,投资人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赌的,协议有效,按约定履行。除非有其他无效事由,法院支持投资人。
第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协议也不因此无效;但投资人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要先完成减资程序,保护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支付现金补偿的,要受利润分配规则的约束,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才行。公司为股东的补偿义务提供担保的,还要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决议程序。
通俗地说:赌的是股东个人的腰包,法律基本随你们约定;赌到公司注册资本和债权人头上,就要过”资本维持”这道闸。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回购条款最后落不了地——公司没走减资程序、账上没利润,就算判了也执行不了。
三、公报案例:跟公司”旱涝保收”,走不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2年发布的一起增资纠纷案,业内俗称”海富案”)的裁判要旨: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约定,无论公司是否盈利,都要按约定比例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收益的条款,损害了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无效;但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补偿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案情不复杂:一家投资公司增资入股一家矿业公司,约定业绩不达标时,由公司和它的股东给投资人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公司补偿的部分无效,股东补偿的部分有效,最终判股东向投资人支付了补偿款。
这个案例传递三个信号:第一,”旱涝保收”的补偿义务压在公司身上,法律不认;第二,由股东个人兜底的安排,受法律保护;第三,对赌协议不是想无效就能无效,别抱着”签了也白签”的侥幸心理。
四、给创始人的四点建议
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审理的融资对赌纠纷,总体上都按九民纪要的框架把握。结合实务,给准备融资或者正在被”回购”的创始人四点建议:
第一,谈业绩指标量力而行,尽量争取宽限年度、按比例调整补偿,别为了估值好看把自己架上去。
第二,补偿义务主体尽量落在创始人个人身上,避免让公司连带兜底——否则条款可能因减资、利润限制落空,还会把公司拖垮。
第三,看清回购的触发条件、行使期限和程序。投资人的回购权也应当在约定或合理的期限内行使,长期躺着不行使的,可以依法抗辩,近年裁判对此关注越来越多。
第四,真到了业绩不达标那天,别玩失踪。主动协商调整指标、延期履行、以股抵债,都比被一纸回购通知打懵强得多。
融资是锦上添花的事,对赌签不好就成了”卖身契”。签字前花一小时请律师把关,胜过出事后打一百小时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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