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夏邑县新城区有个楼盘,售楼处横幅、宣传单上印着大字:”业主子女优先入读县实验小学””社区自建双语幼儿园””千亩公园环伺”。张女士为了女儿上学,咬牙买了这套房。今年交房后等来的消息却是:小区没划进实验小学施教区,说好的”公园”成了市政绿化带,幼儿园更是没了踪影。张女士去找开发商,对方甩出一句:”广告只是宣传参考,一切以合同为准。”这句话对吗?答案是:一半对,一半错。
一、司法解释早划了线:有些”牛皮”是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也就是”随口介绍”,一般不担责。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种说明和允诺即使没有写进合同,也算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的,照样承担违约责任。
把这条拆成三要素,购房者自己就能初判:一看具体确定——有没有点明学校名称、建成时间、配套标准,”优质教育资源近在咫尺”这种模糊话术不算;二看重大影响——这个承诺是不是直接左右了你买不买、愿意出多少钱;三看规划范围内——承诺的学校、绿地、会所在不在小区红线以内。红线外的”规划中地铁””未来商圈”,一般不在保护之列。
二、两个真实判决,结果大不一样
先看一个判赔的案子。检察日报2018年报道过一起案件:开发商在售楼广告和宣传单上明确承诺”实验小学学区”,合同里没写。交房后小区没划进该校学区,业主起诉。法院查明,开发商连教育配套设施费都没有缴纳,宣传时学区也未确定,该承诺具体确定、对购房有重大影响,视为合同内容,最终判开发商赔偿业主违约金2万元。开发商辩称”政府划学区属于不可抗力”,被法院驳回——你自己都说不准的事就敢印在广告上,责任自负。
再看一个解除合同的案子。浙江某县法院审理的案件里,开发商承诺”6月前买房、9月可入学”,事后无法兑现。业主明确表示,买房就是冲着孩子入学。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致使购房目的不能实现,判决解除购房合同、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两个案子放一起,结论很清晰:一般情形,法院酌定赔偿违约金;承诺落空直接打掉你买房核心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全身而退。
三、能赔的”牛皮”和难赔的”牛皮”
结合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可以粗略归纳:容易获得支持的,是具体校名的学区承诺,以及红线以内的公园、人工湖、会所、泳池、车位配比等具体允诺;难获支持的,是”高端””尊享””俯瞰繁华”这类修辞性描述,以及红线外”规划中”的地铁、商业、医院。
法院审这类案子,核心就是把宣传材料当证据审:谁发的、写了什么、够不够具体、对成交影响多大。所以你手里那沓随手要扔的宣传单、拍的沙盘照片、存的公众号推文,将来可能就是打官司的关键证据,一样都别丢。
四、购房者的行动清单
第一,买前核实。学区以教育部门当年公布的施教区文件为准,学校还没建成的,问清招生政策风险,别只听销售口头承诺。第二,白纸黑字。把入学事项、配套承诺写进合同附件,并约定违约金。第三,留存证据。宣传单页、沙盘照片、销售录音、朋友圈截图,全部保存。第四,维权有节奏:先书面催告索赔,协商不成再起诉;宣传严重失实、导致购房目的落空的,直接主张解除合同。
买房是一家人最大的支出之一。广告可以精彩,但你的证据必须比广告更”具体”。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方式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扫码添加微信好友咨询请说明来意
© 版权声明
本站内容来源于作者原创及网络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QQ617951583删除。本站所发布内容仅供学习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本站严禁发布违法信息,欢迎广大用户举报违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