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解放区的一对小夫妻结婚五年没有孩子,两人商量后做了辅助生殖,妻子通过人工授精生下一个女儿。孩子三岁时两人闹离婚,丈夫在法庭上说:“孩子不是我自己生的,跟我没有血缘关系,我不该付抚养费。”妻子一听就懵了:当年明明是两个人一起签字同意做的手术,现在孩子生下来了,你说不认就不认?

随着辅助生殖技术越来越普及,这类纠纷在河南各地法院都在增多。今天就把“同意做人工授精,孩子到底算谁的”这件事讲清楚。

一、双方同意做的,就是婚生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0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翻译成大白话:只要是你们夫妻俩一致同意做的辅助生殖,不管孩子和你有没有血缘关系,法律上都把TA当成亲生孩子对待。作为父亲,该尽的抚养义务一分不能少,该享的探望权一分不会少。

这条规则的道理其实很朴素:丈夫在妻子受孕前明确同意,等于事先认可了“孩子与我没有血缘”这个结果。孩子出生后你再反悔,既是言而无信,更是拿孩子的身份和利益当儿戏。法院不会支持这种“翻脸不认账”。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早年刊载过一起人工授精子女抚养纠纷案:丈夫在妻子实施人工授精生育前出具了同意书,离婚后却拒绝抚养孩子。法院认为,丈夫事先同意妻子实施人工授精,其行为表明对生育子女的认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丈夫不得以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这一裁判思路一直延续到今天的司法解释和各地法院的判决里。

河南省内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口径一致:只要能证明生育是双方协商同意的结果——比如生殖中心的知情同意书、双方签字的申请表、聊天记录中的协商过程——法院就会认定亲子关系成立。焦作、郑州等地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还会特别强调一点:孩子的利益优先。父母的感情可以散,但孩子的身份、姓名、抚养、继承,一样都不能因为大人的反悔受到伤害。

三、几种不同情形要分清

1. 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用丈夫的精子或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一律视为婚生子女,丈夫承担抚养义务。

2. 丈夫一方擅自同意、妻子不知情,或者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实施——情况就复杂了。丈夫如果明确反对,可以主张不构成“双方一致同意”,法院会结合证据个案判断。这也是为什么生殖手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签字就是法律证据。

3. 单身人士或婚姻外实施辅助生殖——目前国内合规的辅助生殖技术仅面向已婚夫妇,婚姻外的实施无法产生婚生子女的法律效果,孩子的抚养、继承问题要按非婚生子女等规则另行处理。

4. 离婚后的抚养——孩子视为婚生子女,就按普通离婚案件的规则处理:抚养权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付抚养费,付多少、怎么付,和亲生子女的案件没有任何区别。

四、给正在备孕家庭的三个提醒

1. 手术一定要夫妻共同到场、共同签字。生殖中心的知情同意书请妥善保存,它就是将来亲子关系的“铁证”。

2. 沟通留痕。做决定前后的聊天记录、协商过程不要随手删掉,一旦发生争议,这些是证明“双方一致同意”的关键证据。

3. 孩子的身份文书尽早理顺。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登记如实填写,避免将来在继承、上学、出国等环节出问题。

总结:只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做人工授精,生下来的孩子在法律上就是你们的婚生子女。血缘可以不是,责任不能不是。想清楚了再签字,签了字就要对孩子负责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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