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信息梳理

  1. 当事人诉求:李某甲起诉某房地产公司,主张:①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损失;②支付594天休息日加班费;③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④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赔偿金20万元;⑤确认一审认定欠薪数额有误。
  2. 争议焦点:围绕上述五项诉求,核心聚焦五个问题:一是社保损失是否应予赔偿;二是加班费是否应支持;三是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成立;四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经济补偿与赔偿是否应予支持;五是一审判定欠薪数额是否正确。

法院审理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南岗区法院)裁判要点:

  1. 欠付工资:经核算认定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资总额160736元,扣除李某甲应承担的财产损失赔偿款85000元,以及已补发工资38207.8元,最终判令支付欠付工资55528.2元,符合法律规定。
  2. 社保损失:未缴社保属于行政部门处理范围,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予支持;且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主张不成立。
  3. 加班费:李某甲未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结合建筑行业性质与北方气候特征,房地产公司主张停工调休合理,加班费不予支持。
  4. 解除合同与补偿赔偿:李某甲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存在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李某甲主张经济补偿、赔偿金证据不足,均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支付欠薪55528.2元,驳回李某甲全部其他诉求。

二审法院(哈尔滨中院)裁判要点:
维持一审对欠薪数额、社保损失、加班费、双倍工资的认定:

  1. 社保损失:劳动者主张社保损失需同时满足“未办社保+无法补办+无法享受待遇”三个条件,李某甲未办理退休,也无证据证明社保机构无法补办,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支持。
  2. 加班费:李某甲未能举证证明加班事实,主张不成立。
  3. 双倍工资差额: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李某甲继续工作,双方待遇未变,视为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权益未受损害,不予支持。
  4. 欠薪数额扣除赔偿款:一审扣除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予以维持。
    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部分改判: 某房地产公司在李某甲达到退休年龄后,未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反而继续用工至2023年12月,再以年满60周岁为由解除合同缺乏正当性;同时,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的法定情形,且双方均同意解除,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经济补偿与赔偿不能同时主张,结合双方过错,仅支持经济补偿金10万元,驳回赔偿金诉求。

最终判决

  1.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某房地产公司给付李某甲欠付工资55528.2元;
  2.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
  3. 某房地产公司十日内给付李某甲经济补偿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