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尉氏县某小区的业主张先生最近发现一个“生意门道”:小区电梯里挂满广告屏,道闸上贴着广告,楼下还立着快递柜和自动售水机。他估算了一下,这些一年下来收入得有十几万元。找到物业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收入用于弥补物业费亏损,跟业主没关系”。事实真是这样吗?很多业主不知道,这些看似不起眼的收入,法律上叫“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所有权本来就属于全体业主。

一、电梯、外墙都是业主共有,收益自然归业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外墙、楼顶、绿地、道路、物业服务用房等,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条规定直接回答了张先生的疑问:物业替广告公司“牵线”,用业主共有的电梯赚了钱,扣除合理成本后,钱是全体业主的,物业只是代收代管。

收益怎么分配?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二、哪些收入属于“公共收益”

常见的小区公共收益包括:电梯及道闸广告费、公共区域停车费、快递柜/售水机/自动贩卖机的场地费、公共区域出租摊位的租金、利用共用球场游泳池等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这类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同时,《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给物业加了一道硬约束:物业应当定期将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只收钱不公示、不分配,本身就违反法定义务。

三、法院怎么判?看一个典型案例(已脱敏)

江苏一家法院审理过一起业委会诉物业公司的案件:物业公司将小区二十部电梯租给广告公司使用,两年收取广告费两万元,未单独列账公示,也未向业主分配。物业公司辩称,这笔钱已用于抵偿部分业主欠缴的物业费。法院认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及时公示并分配;欠缴物业费的只是部分业主,而共有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双方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物业仅能证明三千元的合理成本支出。最终判决物业扣除成本后,向业委会返还电梯广告费一万七千元。

全国多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立场高度一致:物业在公共收益关系中只是受托管理人,不是所有权人。河南各地法院近年审理的同类纠纷,裁判思路也是如此——先查有没有公示,再算合理成本,剩下的钱判归业主。

四、业主如何把这笔钱要回来

第一步,先礼后兵:书面要求物业公示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明细,这是对方的法定义务,书面函件要留底;第二步,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出面与物业对账清算;第三步,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返还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还没有业委会的小区,可以依法筹备成立业委会;涉及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这类重大事项,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面积和人数均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最后提醒:要回来的钱不能随手分掉,按规定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大会决定用途,比如加装充电桩、改造公共设施,让这笔钱真正用在小区身上。下回再看到电梯里的广告屏,您就知道该找谁问问这笔账了。如果你正面临类似问题,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方式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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