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家装备厂的厂房项目完工后,施工方老周把厚厚的竣工结算资料送到开发商手里,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28天内不答复,视为认可送审价。”结果开发商晾了半年不吭声,等老周来要钱,对方甩出一份自己找人审出来的”低价报告”,说只认这个数。老周急了:”白等这么久,倒等出个砍价?”
建设工程施工里这个”逾期不答视为认可”的条款,是施工方手里一把很重要的尺子。今天用最高法案例把它的门道讲透。
一、基本案情(脱敏)
施工方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结算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按约报送了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并取得签收。约定期限届满,发包方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委托审价。数月后发包方单方委托审价得出远低于送审价的结论,双方就结算金额发生争议,施工方起诉请求按送审价结算。
二、争议焦点
合同约定了”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的前提下,发包人收齐资料后逾期未答复,事后能否以自行委托的审价结果对抗承包人的送审价?这条”沉默即同意”的条款,到底管不管用。
三、裁判要旨(最高法观点)
最高法的相关案例(某建筑安装公司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体现的规则是:当事人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应以承包人提交的送审价作为结算依据。其法理基础是”禁反言”和契约严守——你白纸黑字答应了”不答就认”,就不能事后反悔另算。当然,前提是合同约定清晰、承包人报送的资料确实完整齐全。
四、律师实务提示
给施工方:第一,合同谈判时务必把”逾期答复视为认可”写进专用条款,并明确答复期限(如28天);第二,报送结算资料一定要留书面签收或邮寄回执,证明对方”收齐且到期”;第三,期限届满后发函催告,固定对方沉默的事实。这三步做全,”送审价”才站得住。
给发包方:千万别对结算资料”装死”。在河南的工程项目里,不少开发商觉得拖着不答就能压价,结果反被”视为认可”将了一军。收到资料后要么在期限内提异议,要么及时委托审价并书面反馈,别用沉默赌运气。
总结:“逾期不答视为认可”不是摆设,是施工方结算的利剑、发包方懈怠的陷阱。条款写清、资料留痕、沉默有代价——把这三句话记住,工程结算这口气,你就能喘得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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