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太康县的小陈通过一家房产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中介在推介时声称该房屋”学区房、满五唯一、无抵押无纠纷”,小陈信以为真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中介费。过户后小陈却发现,该房屋根本不在优质学区范围内,且卖家持有不满两年,还要额外缴纳增值税。小陈感到上当受骗,但中介却以”信息以合同为准”推脱责任。

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交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其虚假宣传或隐瞒关键信息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介人的法定如实报告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中介人的两项核心义务:一是如实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主动调查并向委托人报告影响交易决策的重要信息;二是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的义务,中介人不能为了促成交易而隐瞒房屋缺陷或虚构房屋优势。

二、中介虚假宣传的常见类型

第一种,虚构房屋优势。如将普通学区房宣传为优质学区房,将偏远地段宣传为”地铁旁”,将老旧房屋宣传为”精装修”。

第二种,隐瞒房屋缺陷。如隐瞒房屋存在漏水、承重墙被拆改、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等影响居住和价值的事实。

第三种,虚假承诺税费。如承诺”满五唯一”无需缴纳增值税,实际并非如此,导致买方多缴数万元税费。

第四种,隐瞒权属瑕疵。如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而未告知,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或买方资金被套。

三、买方维权的法律路径

第一,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根据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未尽如实报告义务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已收取的应当返还。

第二,要求中介赔偿损失。因中介虚假宣传导致买方多支付购房款或税费的,可以要求中介赔偿差价损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裁判中指出,中介人作为专业机构,对房屋信息的真实性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不能以”信息以卖方提供为准”为由推卸责任。

第三,追究卖方违约责任。如果卖方配合中介隐瞒信息或虚假宣传,买方还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四、防范中介虚假宣传的实务要点

第一,不要轻信口头承诺。所有重要信息应当写入书面合同,包括学区划分、房屋年限、权属状况、装修标准等。中介口头承诺但未写入合同的内容,事后很难举证。

第二,自行核实关键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权属状况和抵押情况,通过教育部门核实学区划分,通过税务部门了解税费计算。

第三,保留中介宣传证据。包括中介发布的房源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宣传单页、带看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等,这些都是维权的重要证据。

第四,签约前要求查看房屋产权证、原始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等证件原件,核实房屋面积、建成年代、是否满五等关键信息。

指导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中明确:某房产中介在推介二手房时,故意向买方隐瞒房屋曾因质量问题被原业主起诉退房的事实,买方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法院认定中介未尽如实报告义务,判决中介退还中介费并赔偿买方维修损失。该案裁判要旨在于: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不仅包括主动告知已知信息,还包括对房屋重要事项进行合理调查核实的义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审理中亦认定,中介以”不知情”为由抗辩不能成立,中介人作为专业服务机构负有主动核实房屋信息的义务。

总结与行动建议

房产中介虚假宣传是二手房交易中的常见陷阱。实务中应当注意:第一,将中介承诺写入书面合同,不要轻信口头宣传;第二,自行核实学区、权属、税费等关键信息,不依赖中介单方陈述;第三,保留中介宣传的证据材料,包括截图、聊天记录、录音等;第四,发现虚假宣传后及时主张权利,要求退费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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