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技术密集型行业,核心技术骨干跳槽到竞争对手处,是再常见不过的事情。但如果一家公司招走了另一家公司近40名技术人员,然后在短短两年多时间里就造出了同类产品,这还算正常的人才流动吗?
202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发布了一则指导性案例(吉某方诉威某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对这类”挖人即窃密”的行为给出了强有力的司法回应。该案判决不仅认定被告构成技术秘密侵权,更以6.37亿余元的赔偿额和”教科书式”的停止侵害措施,成为我国技术秘密保护领域的标杆性案例。
在河南郑州航空港区的比亚迪、上汽等新能源汽车基地周边,人才争夺战同样激烈。本文结合该指导案例,为读者通俗解读技术秘密侵权的认定逻辑和法律责任。
二、基本案情
吉某集团下属的成都高某公司是一家从事新能源汽车研发制造的企业,掌握了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及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数模等技术秘密。2016年7月前后,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总经理、项目研发组组长、技术副总、技术部部长等)先后离职,加入威某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此后,威某方以这些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其在成都高某公司工作期间接触掌握的底盘技术信息,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更关键的是,威某温州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首辆EX5型号电动汽车于2018年9月即开始销售——从公司成立到量产销售,仅用了两年多时间。
吉某方认为,威某方在没有任何技术积累或合法技术来源的情况下,短期内推出EX系列电动汽车,涉嫌侵害其汽车底盘技术秘密,遂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1亿元。
三、最高法如何推定侵权成立?
技术秘密侵权案件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权利人往往很难直接证明对方”偷了”自己的技术,因为技术秘密的使用通常发生在企业内部,外部难以窥见。为此,最高法在本案中确立了一个重要的推定规则:
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
条件一:被诉侵权人招揽了权利人员工,形成了获取技术秘密的渠道或机会。本案中,威某方招揽了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核心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在工作中接触或掌握了案涉底盘技术秘密。
条件二:被诉侵权人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权利人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威某温州公司从2016年5月成立到2018年9月首辆EX5上市,仅用了两年多。在汽车制造领域,从零开始独立研发一款全新电动汽车底盘,通常需要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两年多的研发周期明显异常。
条件三:被诉侵权人产品中存在与权利人技术秘密完全相同的技术信息,包括权利人特有的技术信息。经比对,威某方EX5型号电动汽车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与吉某方案涉12套图纸及数模存在大量完全相同的技术信息,其中包括吉某方特有的技术信息——这些信息不可能是独立研发中偶然产生的巧合。
最高法认为,在上述事实基础上,可以减轻技术秘密权利人的证明负担,不再要求吉某方就全部案涉技术秘密被侵害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而是直接推定威某方实际获取、使用了吉某方全部案涉技术秘密。如果威某方要否定这一推定,必须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但威某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推定。
这一推定规则对技术秘密权利人是一个重大利好。在河南郑州、新乡等地的制造业企业中,核心技术骨干被竞争对手整建制挖走的情况并不罕见。此前权利人往往苦于无法证明对方”偷了”技术,如今只需证明上述三个条件,即可获得法律的推定支持。
四、停止侵害的”教科书式”判决
本案判决最令人瞩目的是其关于”停止侵害”的细化措施。以往的知识产权判决中,”停止侵害”往往只是一句笼统的判项,被告究竟要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不够明确,导致执行困难。而本案判决将停止侵害细化为六项具体义务:
1. 停止使用和销售。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案涉技术秘密,包括停止使用技术秘密自行制造或委托他人制造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销售相关产品。持续至技术秘密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
2. 限制专利处分。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案涉12件实用新型专利。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判决明确禁止”恶意放弃专利权”——即在专利权利登记依法变更之前,不得以不按期缴纳专利年费或不积极应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等方式恶意放弃专利。这一规定防止了侵权人通过”放弃”专利来逃避技术移交义务。
3. 销毁或移交技术载体。在人民法院监督或权利人见证下,将威某方四公司及关联公司和所有在职或离职员工,以及供应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载有案涉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移交权利人。
4. 公告与内部通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布公告并同步进行公司内部通知,将判决及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有员工和关联公司及供应商。
5. 逐一通知并签署承诺书。以书面方式逐一专门通知所有从权利人处离职至威某方工作的员工和参与研发的人员,以及供应商,并要求上述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6. 提交履行证明。将上述公告、通知、承诺书提交至法院,并制作副本提供给权利人。
这六项措施形成了一个从”停止使用”到”消除影响”再到”防止再犯”的完整闭环,堪称技术秘密保护领域”停止侵害”判项的教科书。
五、迟延履行金:让判决”长牙齿”
仅有停止侵害的判项还不够,如果被告拖延不执行怎么办?本案判决的另一大亮点是明确了迟延履行金——即被告如果不按期履行停止侵害义务,需要按日或按件支付罚金:
- 拒不履行停止使用技术秘密义务的:按每日100万元计算迟延履行金;
- 拒不履行不得处分专利义务的:针对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
- 未按期履行销毁/移交载体、公告通知、签署承诺书等义务的:分别按每日10万元计算。
每日100万元的迟延履行金,意味着如果威某方拖延一个月不停止使用技术秘密,就要额外付出3000万元。这一金额具有强烈的威慑效果,确保判决不是一纸空文。
河南省高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也曾对拒不履行停止侵权义务的当事人适用迟延履行金。在郑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技术秘密纠纷中,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仍继续使用原告技术,法院按日计付迟延履行金,最终促使被告主动停止了侵权行为。
六、6.37亿赔偿是怎么算出来的?
一审法院仅认定威某方侵害了5套图纸技术秘密,酌情判赔500万元。而最高法二审全面认定了12套图纸技术秘密被侵害,并通过威某方招股说明书记载的EX系列电动汽车销售额等数据,计算出侵权获利金额。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2019年4月23日之后发生的侵权获利,最高法依法适用了2倍惩罚性赔偿。这是因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判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最终,最高法判令威某方连带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637,596,249.6元(约6.37亿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500万元。从一审的500万元到二审的6.37亿元,赔偿额提升了上百倍,充分体现了最高法对技术秘密侵权”严保护”的司法态度。
七、实务启示与风险警示
对企业(技术秘密权利人)而言:
- 建立完善的技术秘密管理体系,对核心技术信息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标注保密标识,限定接触范围;
- 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义务;
- 员工离职时做好技术资料交接和保密提醒,保留接触记录,为日后可能的维权留存证据;
- 一旦发现竞争对手疑似使用自身技术秘密,及时通过专利申请文件、产品比对等方式固定证据。
对企业(技术使用方)而言:
- 招聘竞争对手员工时,做好尽职调查,避免整建制挖人导致”集体技术迁移”的嫌疑;
- 新入职员工从事研发工作前,应要求其书面承诺不使用前雇主的技术秘密;
- 独立研发过程中做好完整的研发记录,包括立项报告、研发日志、测试数据等,以备日后证明技术来源合法性;
- 切勿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推出与竞争对手高度相似的产品,否则将面临推定侵权的风险。
对河南企业而言:河南省作为新兴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基地(郑州航空港区、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技术人才流动频繁。郑州中院、洛阳中院在近年知识产权审判中,对技术秘密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建议河南企业参考本案确立的证据规则和维权思路,完善技术秘密保护体系,在遭遇侵权时善用推定规则降低举证负担。
八、结语
吉某方诉威某方案的指导意义,不仅在于6.37亿元的天价赔偿,更在于最高法通过本案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技术秘密保护规则体系:从侵权推定规则到停止侵害的细化措施,再到迟延履行金的威慑机制,每一个环节都在传递一个信号——技术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法律将为技术创新提供最严格的保护。
对于身处技术竞争前沿的企业而言,本案既是维权指南,也是合规警示。守住自己的技术秘密,也尊重他人的技术秘密,才是长远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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