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食品原料公司的老板吕先生遇到件怪事:两年前他和一家食品厂签了供货合同,约定货款按季度结算。食品厂从第二季度开始拖欠货款,拖到累计80多万。吕先生当时气得想解除合同,但考虑到多年的合作关系,一直忍着没动手,只是断断续续地催款。现在食品厂经营起色了,欠款也陆续还了一部分,可吕先生越想越憋屈,去咨询律师想解除合同。律师告诉他一个可能让他傻眼的结论:你的解除权,很可能已经过了行使期限。

解除权不是”永久存折”,放着不用,是会作废的。这个很多人不知道的规则,就藏在《民法典》第564条里。

一、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规定”过期作废”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这段话拆开看有三层意思:

1. 有约定或法定期限的,期限届满权利消灭。比如合同可以约定”守约方有权在违约发生后30日内解除合同”,30天一过,解除权没了。

2. 没有约定、法律也没特别规定的,解除权人从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必须行使,逾期权利消灭。

3. 对方催告后,你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表态,拖着不理,同样视为放弃。

二、为什么法律要给解除权设”保质期”?

法律上的专业术语叫”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它不存在中止、中断,期限一过,权利本身消灭,没有商量余地。立法的逻辑很朴素:合同关系不能永远悬着。对方违约了,你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应当尽快明确;如果守约方一边继续收货收钱,一边揣着解除权随时可能引爆,交易秩序就没法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纠纷的公报案例中明确过类似裁判思路(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已脱敏):解除权人在知道解除事由后长期不行使,且继续接受对方履行的,视为以行为表明放弃解除,解除权消灭。也就是说,”一年”不仅是纸面期限,你继续收货、继续结算、继续合作的行为,本身就是放弃解除的信号。

三、吕先生的解除权还保得住吗?

按前述规则,吕先生从食品厂开始拖欠货款时就知道了解除事由,如今已过两年,且期间还在继续供货、接受部分还款,解除权大概率已经消灭。他现在能做的是:催收剩余欠款、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责任——债权本身还在,诉讼时效三年也没过。但”把合同解了另找买家”这条路,基本走不通了。

四、实务中怎么避免”解除权过期”?

1. 心里有钟表。对方一违约,先评估:这段合作关系还要不要?要,就书面催告留痕、谈补充协议;不要,在一年内果断书面通知解除,不要”边收货边生闷气”。

2. 行使解除权要用对方式。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最好用EMS书面函件并注明文件名称,保留寄送凭证;有争议的情形可以同步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解除效力。

3. 别用”继续收货”发出矛盾信号。如果打算解除,就停止接受对方履行;如果决定继续合作,就通过补充协议把账结清、把关系理顺,别留一把”过期刀”在手里。

4. 签合同时主动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把规则攥在自己手里。

总结:解除权是有保质期的权利,通常一年,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用即作废。违约发生后的头几个月,是决定”继续合作还是分道扬镳”的黄金窗口,犹豫可以,但别犹豫过一年。

私人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为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 商事仲裁
● 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
● 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
● 劳动争议案件
● 保险纠纷
● 票据纠纷
● 刑事案件

扫码添加微信好友咨询(请说明来意)

微信二维码

© 版权声明

本站网址:https://wenlawfirmi.cn
本文内容来源于公开法律案例及书籍资料的整理分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涉及侵权,请联系QQ:617951583删除。
本站禁止发布违法信息,欢迎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