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封,两位认识多年的朋友,一方手头宽裕时给另一方转了一笔钱、还赠了辆车,当时话说得漂亮:”这点东西,送你了。”后来两人闹了矛盾,赠的一方后悔了,跑来问:”赵律,这钱和车,我能不能要回来?”
这问题特别典型。很多人以为”送出去的东西泼出去的水”,其实法律对赠与留了”反悔”的口子。今天就把赠与能不能撤销讲透。(提醒一句:这里讲的是普通朋友、亲戚之间的赠与,和离婚协议里把财产分给配偶那种身份协议不是一回事。)
一、赠与合同,是”可以反悔”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翻译成大白话——东西还没交到对方手里、钱还没转过去之前,你说不送了,就真的不送了,对方不能强迫你。
这恰恰是赠与和买卖最大的区别:买卖一旦成交你不能随便反悔,赠与在交付前原则上能撤。道理也好懂:赠与是你单方面的好意,还没真正给出去,你改变主意,法律尊重你。
二、但有三种赠与,反悔不了
任意撤销权不是万能的,法律划了红线,下面这些赠与,哪怕东西还没交,也不能随便撤:
第一,经过公证的赠与。你跑去公证处把赠与公证了,那就锁死了,不能再任意撤销。
第二,依法不得撤销的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比如你公开承诺给灾区捐款、认捐希望小学,这种带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不能反悔——这也是为了防止”诈捐”。
第三,虽说不是”不能撤”,但要提醒:如果赠与人后来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可以不再履行剩下的赠与。这叫”穷困抗辩”,是给赠与人留的最后一条活路。
三、东西已经给了,还能要回来吗
如果财产已经交了、钱已经转了,任意撤销权就用不了了。但法律还留了另一把钥匙——法定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出现下面任一情况,哪怕东西给了,赠与人也能撤销、要求返还:
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第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且法定撤销权有期限:自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就没了。所以发现受赠人”忘恩负义”,别拖,赶紧行动。
四、案情回顾(脱敏)
最高法相关案例(胡某诉胡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中,赠与人将财产赠与相对人后,以受赠人未履行约定义务、情形发生变化等为由,主张撤销赠与、返还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财产已经转移后,若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如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严重侵害赠与人等),赠与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该案提示所有大额赠与者:好意可以给,但别只靠一句”送你了”,把目的和义务写清楚,才护得住自己的权益。
五、大额赠与,请记住这几条
第一,能书面就别只靠嘴。大额赠与最好写个赠与协议,把”为什么送、有没有附义务(比如用于治病、上学)、不履行怎么办”写明白,日后扯皮有据。
第二,公益和公证赠与要慎重。一旦公证或带公益属性,反悔的口子就基本焊死了,想清楚再出手。
第三,受赠人不履约,及时撤。发现对方拿了东西却不办答应过的事,一年内起诉撤销,别等过期。
第四,赠与人真穷了,可主张不再履行。生意失败、家道中落,依法可以停掉还没给的部分,这不是赖账,是法律给的缓冲。
总结与行动建议: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公益、公证赠与除外);已经给了的,只有在受赠人严重侵权、不尽扶养义务或不履行约定义务时,才能在一年内法定撤销、要求返还。和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不同,这类赠与纯粹看赠与人和受赠人的约定与履约。大额赠与前,把”送的目的和义务”写进书面协议,比事后反悔管用得多。如果你正纠结一笔赠与能不能收回,先看清是”没给”还是”给了却变了卦”,对策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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