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某物业公司招聘助理管家,已与王某某达成入职合意,约定5月1日正式入职。物业公司安排王某某于4月29日、30日提前到项目进行工作交接,要求王某某用水印相机打卡考勤,并承诺提前交接后给予调休。王某某按要求完成考勤交接,于4月30日受伤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4月29日-30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王某某请求。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


短期岗前准备性活动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即该阶段是否能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四、法院裁判观点

(一)一审(宝山区人民法院)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认定用工只需满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劳动”这一基本实质要件,无需具备完整劳动关系的全部特征:

双方已达成5月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合意;

该两日的工作交接、跟班学习系物业公司主动安排,且要求王某某进行特殊考勤,并约定后续调休,能够证明王某某接受物业公司管理;

工作交接与后续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属于接受用人单位指挥完成劳动任务的表现。入职审批等内部流程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因此认定两日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支持王某某诉求。

(二)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即使王某某考勤时间不符合物业公司常规规定,也无法否定物业公司对王某某工作时间实际进行控制的事实,物业公司上诉主张缺乏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规则提炼


针对短期岗前准备性活动的劳动关系认定,不机械套用完整用工的评判标准,只需满足:

双方已就后续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

岗前活动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安排;

用人单位对活动的时间、地点进行实质管理;

活动内容与后续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如交接、跟班学习等适岗前准备),即可认定存在用工,确立劳动关系。
本案中,前述要件全部满足,故认定双方在该两日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若认定工伤则需由物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