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沈丘县的周先生前段时间在司法拍卖平台上拍下一套房子,成交价比市场价低了差不多两成,全款缴清,拿到了拍卖成交裁定书。本想着捡了漏,结果到房子跟前傻眼了:被执行人一家照常住在里面,态度还挺横:”我住得好好的,法院还能把人扔出去?”周先生又去找法院,看到拍卖公告里有一句”不负责腾退交付”,心里彻底凉了半截。法拍房捡漏变踩坑,是很多人的担心。但把规则讲清楚你会发现:腾退这事,法院不但管,而且是法定职责。

一、”不负责腾退”?这个说法本身就是违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法院应当将拍卖财产移交买受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占着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交房子是执行程序的法定环节,不是可选项。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中进一步要求: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他人无权占用的,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最新出台的网络司法拍卖指导意见说得更严:对不动产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还要提前制作腾退预案。

所以,周先生看到的那种”不负责清场”的公告条款,属于违规表述,拦不住他要求法院依法腾退的权利。

二、腾退路上的三只”拦路虎”

第一只:突然冒出来的长租约。拍卖一挂出来,被执行人亲戚朋友拿着”二十年租约”跳出来说买卖不破租赁。对策是查三样——租赁什么时候签的(是否倒签)、租金有没有真实支付(看转账流水)、房子是不是一直由”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拍卖前查封之后才签的租赁、拿不出真实付款记录的,法院不予认可。

第二只:案外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的亲属以”出过房款””享有使用权”等理由提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是他们的程序权利,但审查标准是法定的,编造的理由过不了关。最高法发布的涉执信访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件(已脱敏):某法拍房成交后,被执行人亲属主张使用权、他人冒充承租人提异议,异议和复议先后被驳回,法院最终通过多手段联动促成实际占用人腾退。

第三只:老人、病人占据。法院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会先劝导、给搬迁宽限、协调安置,但这只是”慢”,不是”不”。多次劝导无效的,法院会组织公证、社区等力量强制腾退,屋内物品清点登记后妥善交付。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恶意拒不腾退,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判七年——这不是吓唬人,各地都有被判刑的真实案例。

三、买受人自保清单

拍之前:务必实地看房,确认现在谁在住、有没有租约和居住权登记;优先选择公告写明”清场交付”或已经腾空的标的;同类区域多看几套,别被低价冲昏头。

拍之后:尽快缴款、拿裁定、办过户;发现被占用的,第一时间书面申请法院启动腾退程序,全程通过法院走,千万别自己换锁、堵门、断水断电——万一发生冲突,理亏的就是你。

对方耍赖不搬:配合法院调查租约真伪、提交异议已驳回的裁定,推动强制腾退;对方恶意阻挠的,申请对其罚款拘留,涉嫌拒执罪的,向法院和公安机关控告。

河南的执行环境这几年明显收紧,沈丘县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不动产腾退案件多次开展专项执行行动,公告明示”不负责腾退”的做法也在持续纠偏。法拍房依然是捡漏的正当渠道,规则在手,坑就踩不到你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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