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一名年轻人通过某外卖平台的App注册成为专送骑手。注册时,系统弹出一个提示,他按照要求对着手机念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随后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一家企业管理公司签了《项目转包协议》,协议里写着”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他每天由站点排班、系统派单、考勤打卡,工资由平台公司制定和发放。干了四个月,他在配送途中遭遇车祸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时,平台公司却说:”你是个体工商户,是承包关系,不是我们的员工。”受伤骑手无奈申请仲裁,仲裁驳回了他的请求;他起诉到法院后,结果却出现反转。
这一争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第238号指导性案例(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所回应的问题。本案与第237号指导案例一脉相承,但直击了平台企业规避劳动关系的两道”升级防线”——把骑手包装成”个体工商户”,以及借”层层转包”推卸责任。本文结合该指导案例,讲清法院如何层层穿透这些外壳、认定真实劳动关系。
一、核心规则一:注册成”个体工商户”,不隔绝劳动关系
实践中,部分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先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试图用一纸工商登记把” employer-employee “关系变成”商事主体之间的承包关系”。这种操作的核心目的,是规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工伤、经济补偿等法定责任。
第238号指导案例明确:劳动者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不妨碍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院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承揽、合作协议,也不能仅凭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就否认劳动关系,而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准确认定。个体工商户的身份,只是企业设计的一道”外壳”,遮不住实际存在的支配性劳动管理。
二、核心规则二:转包情形下,认定与”最密切联系”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很多平台用工存在多层外包:平台公司将配送业务”承包”给A公司,A公司再”转包”给B公司,B公司又让骑手注册成个体工商户签”转包协议”。一旦出事,每一层都声称”骑手不是我的人”。
第238号指导案例提炼出第二项裁判要点: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这意味着,法院审查的不是”谁在合同上签字”,而是”谁在实际上管人、谁在实际上发钱、谁的业务离不开这个人”。哪一环企业与劳动者的联系最紧密,就由哪一环企业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借转包链条”甩锅”,在法律上走不通。
三、案情回顾(脱敏)
在某外卖平台片区,专送骑手必须通过站点授权才能下载注册App,由平台根据定位派单、骑手不可拒绝,特殊情况不能接单需申请调配;骑手受其专属站点管理,站长决定排班,骑手须按排班上线接单。在注册过程中,骑手被引导进行人脸识别并念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
随后,骑手委托一家企业管理公司为其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该名义与企业管理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独立承包配送业务、自负风险”。但骑手实际上仍通过原App接单、使用自有车辆配送,平台公司对其有明确的上下班时间及考勤要求,请假会扣除奖励。其App薪资账单显示,薪资规则由平台公司制定,构成包括底薪、提成、补贴奖励等。
骑手在配送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工伤认定协商不成后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了其请求。骑手不服起诉,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企业管理公司为第三人后,最终判决:确认骑手与平台公司在受伤前的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四、三从属性分析:三性齐备,壳子挡不住
法院从三个维度认定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人格从属性——骑手须经站点授权才能完成App注册,通过App接单,不得拒绝平台派发订单,特殊情况需向平台申请调配;平台制定考勤规则、对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其人身受控程度,与”自主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相去甚远。
经济从属性——薪资来源、薪资规则制定方均为平台公司,发放金额由平台公司确定,双方实际结算薪资。所谓”个体工商户独立承包、自负盈亏”,在薪酬由平台说了算的事实面前不攻自破。
组织从属性——骑手注册成为专送骑手,隶属于平台公司承包片区的站点,其从事的外卖配送服务属于平台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其经营链条不可或缺的一环。
三性齐备,即便名字叫”个体工商户”、合同叫”转包协议”,劳动关系依然成立。至于转包链条中的企业管理公司,因骑手实际由平台公司直接安排、直接管理、直接结算,与平台公司的联系明显更密切,平台公司仅以”内部分包”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五、与237号的递进关系及实务建议
第237号指导案例解决了”协议名称不遮劳动关系”的问题;第238号在此基础之上,又拆穿了两道”升级防线”:一是用”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包装,二是用”层层转包”切割责任。两案共同确立了一条铁律——劳动关系认定看”用工事实”,不看”合同话术”和”登记外表”。
对平台及用工企业:不要幻想靠”个体工商户壳+转包外包”就能隔绝劳动关系。司法审查穿透形式看实质,若实际施行授权注册、不可拒单、考勤排班、规则制定、薪资发放等管理,即便名为合作、实为用工,仍将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承担工伤赔付、社保缴纳、经济补偿等责任。真正的合规路径只有两条:要么做到实质自主(完全自定价格、自负盈亏、无考勤派单),要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对劳动者:若被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签”转包协议”,但日常仍受排班打卡、系统派单、公司考核发薪,请保留App注册流程截图、排班表、派单记录、工资条、工作群聊天、站点管理痕迹等证据。一旦受伤或被辞退,可据”用工事实”主张劳动关系——一张个体户营业执照,挡不住你的法定权利。
对人力资源与法务:在新业态用工合规审查中,特别警惕”个体工商户模式”和”多层转包模式”的劳动关系认定风险;转包链条中,应精准识别实际用工管理主体与报酬来源,避免责任主体错配与社保补缴、工伤赔付隐患。
总结与行动建议:注册成”个体工商户”、签”转包协议”,都不等于斩断了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8号明确,认定劳动关系看”用工事实”而非合同名称或工商登记外表,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应综合人格、经济、组织三从属性判断;在主营业务转包情形下,应与对劳动者管理最密切、报酬来源最直接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只要企业实际对劳动者进行授权注册、派单、考勤、奖惩等管理,所谓的”个体户壳”和”转包链”都无法掩盖真实的用工关系。若你正面临平台用工、灵活用工中的劳动关系认定或工伤认定难题,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方式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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