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的消费者现在越来越习惯在短视频、直播平台下单。可一旦买到假货、货不对板,找商家,商家可能已关店跑路;找平台,平台冷冷一句”我们只是提供信息的中介,交易是你和商家的事”。这”中介”二字,真能当免死金牌吗?今天以最高法的一则相关案例,讲清楚网购维权和平台责任。
一、基本案情(脱敏)
消费者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内的商家购买商品,收货后发现商品系假冒或与实际描述严重不符。消费者向平台投诉,平台以”仅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非交易相对方”为由抗辩免责。消费者遂诉至法院,主张经营者欺诈赔偿及平台相应责任。
二、争议焦点
第一,网络购物中平台内经营者的欺诈责任如何认定?第二,平台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边界何在?
三、裁判要旨(最高法观点)
最高法的相关案例(某消费者诉某科技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体现的是: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平台若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侵权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自身对交易作出担保、赔付承诺的,应与经营者承担相应或连带责任。平台不能仅以”信息中介”为由完全免责。
四、律师实务提示
对河南消费者:网购贵重或品牌商品,优先选有保证金、担保交易、平台先行赔付机制的渠道;下单前保存商品页面承诺、直播话术、聊天记录,收货后及时留证,遇假货可走”平台投诉+12315+法院起诉”三步走。对平台和商家:别把”中介”当挡箭牌,资质审核、交易担保、先行赔付这些义务,法律上躲不掉。消费者较真起来,证据链一亮,平台想置身事外没那么容易。
总结:网络购物中经营者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平台明知应知侵权未采取措施或自身作担保承诺的,承担相应或连带责任,不能仅以”中介”免责。网购留证、选担保渠道、三步维权,是消费者护身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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