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漯河,一位先生离婚时,在协议里接受了配偶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股权的折价,或者干脆放弃了这部分权益。后来股价一路下跌,他坐不住了:”签协议时我不知道那家公司经营成啥样、不知道股价会跌,我被蒙了,我要撤销!”

这种”事后说不知情”的翻盘思路,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今天把”不知情”和”被欺诈”的边界说清。

一、想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得证明什么

《民法典》给了两种最相关的武器:

一是欺诈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二是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少分或不分(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无论哪种,核心都在于:对方有没有”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仅仅是你自己没去了解,和”对方骗你”,是两码事。

二、关键区分:不知情 ≠ 被欺诈

上市公司的信息,依法必须公开披露——财务报告、重大合同、诉讼仲裁、股权变动,都要在指定平台(比如巨潮资讯网)向全社会公开。

法律上的逻辑是:公开披露的信息,属于”公众可以合理查询得知”的信息。你作为理性人,本应去查、也能查到。以”我不知道上市公司股权信息”为由主张被欺诈,通常会被法院驳回——因为信息就摆在那儿,是你自己没看,不是对方藏着不让你看。

三、什么情况才算”欺诈撤销”成立

只有在另一种情形下,撤销才站得住:对方故意隐瞒的,是非公开、且你依通常手段无法知悉的重要事实。比如:

——公司有一笔未披露的巨额隐性债务;
——存在未公开的重大诉讼或行政处罚;
——股权本身已经被质押、冻结却瞒着不报。

这些”藏在桌子底下的东西”,对方刻意不告诉你,才构成欺诈。而已经在交易所公告里挂出来的,很难算。

四、案情回顾(脱敏)

最高法相关案例(离婚财产分割涉及上市公司股份)中,一方以对上市公司股权信息”不知情”为由,主张受欺诈、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审查后认为:上市公司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属于公众可查的公开信息,一方以”不知情”主张欺诈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若存在未公开披露的重要事实被隐瞒,则另当别论。

该案传递的态度很明确:公开信息面前,想以”我不知情”翻盘,难。

五、给高净值当事人的实务建议

签协议前,自己查公开信息。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先上巨潮资讯网把财报、公告看一遍,心里有数再签。

对未公开事项,要求书面披露。在协议里让对方承诺”已如实披露全部负债、诉讼、质押情况”,并约定隐瞒的违约责任。

注意撤销权的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为发生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消灭,过期不候。

真有隐瞒,抓紧取证。如果发现对方藏了未公开的隐性负债、冻结股权,及时固定证据,走欺诈撤销或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少分不分路径。

总结与行动建议:离婚分割上市公司股权后,仅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欺诈撤销,通常不被支持——因为上市公司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属于你本可查询的公开信息。只有当对方故意隐瞒未公开的重要事实(如隐性债务、冻结质押)时,撤销才有望成立,且要在一年/五年期限内行使。如果您怀疑离婚股权分割中存在隐瞒,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方式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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