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封的一家纺织企业,一名工人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构成十级伤残。侵权人赔偿了误工费,公司却表示:”人家已经赔过误工费了,公司自然不用再发工伤期间的工资。”受伤职工不服,把公司告上了仲裁和法院。

这起纠纷触及一个许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困惑的问题: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侵权人赔了误工费,用人单位还要不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两者能不能同时拿?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则公报案例中给出了明确答案。本文结合该案,厘清”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兼得的法律边界。

一、核心规则:停工留薪期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

这项待遇的本质,是法律为保障工伤职工在治疗康复期间基本生活而设立的强制性用人单位责任——它来源于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制度,而非侵权的后果。因此,只要存在工伤、处于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就应当按原标准发放工资,不能把”第三方已经赔了”当作免责理由。

二、为什么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兼得”

二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因此不能相互替代:

误工费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范畴(私法领域),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目的是填补受害人因受伤而无法工作所遭受的实际收入损失。

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带有公法、社保属性),请求权基础是工伤保险关系,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暂停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与工资福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指出两点:第一,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第二,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双重身份,产生双重请求权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人身侵权的受害人。由此产生两条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与请求权:

一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向侵权人主张,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二是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主张,基础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

这两条请求权的产生依据、责任主体、赔偿性质各不相同,彼此并不排斥。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前提下,劳动者一方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二者不因获得其中一项而免责或减轻。

四、实务边界:并非所有项目都能”双赔”

需要特别澄清的是,“兼得”不等于”全赔”。按照《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精神,对工伤与侵权交叉的损失项目,采取”分类处理”:

对于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型费用,适用”填平原则”(就高不就低),不能就同一笔实际支出重复获赔——这部分若侵权人已赔付,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承担。

对于工资类、伤残类损失,则可以兼得:如本案所涉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残疾赔偿金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因为这些项目具有”身份保障”属性,工伤保险制度与侵权赔偿各自独立评价,允许同时主张。

简言之:实际花出去的钱不双赔,该保障的待遇可兼得。这既是司法实践的主流规则,也契合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立法宗旨。

五、案情回顾(脱敏)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某纺织有限公司与周某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周某坤在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与他人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受伤,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坤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其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故发生后,周某坤与侵权人达成调解,由侵权人赔偿了误工费等费用。随后,周某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公司抗辩称,周某坤已因第三人侵权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坤构成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其因工伤休息35天,应视同正常提供劳动而享有工资,酌定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028元并无不当。公司关于”已获误工费即无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公司应向周某坤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对劳动者:遭遇”上下班途中车祸”等疑似工伤情形,应同时推进两件事——及时向交管部门认定责任、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就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分别主张、分别留存证据。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兼得,不要被用人单位”已赔过”的说法劝退。

对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首要义务;员工因第三人侵权受伤构成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仍须照发,不能以侵权人赔偿为由拒付。同时应明确:对医疗费这类实际支出,可依法就不重复承担部分进行抗辩,做到”该付的付、不该重复的拒”。

对人力资源与法务:建立工伤事故”侵权+工伤”双线处理流程,避免只盯侵权赔偿而遗漏停工留薪期等法定义务,也避免对不该双赔的项目重复给付,平衡企业与职工权益。

总结与行动建议: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侵权人赔偿的误工费与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兼得。二者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后者是工伤保险法定待遇,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同时享受,用人单位不得以”已获误工费”为由拒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但需注意,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型费用适用填平原则,不能重复获赔;工资类、伤残类损失则可兼得。若你正面临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的衔接难题,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方式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扫码添加微信好友咨询(请说明来意)

微信二维码

© 版权声明

本站网址:https://wenlawfirmi.cn
本文内容来源于公开法律案例及书籍资料的整理分析,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涉及侵权,请联系QQ:617951583删除。
本站禁止发布违法信息,欢迎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