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的周女士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全包装修合同,合同金额18万元。装修过程中,周女士发现工期一再拖延,比约定时间晚了两个月还没完工。周女士要求装修公司赔偿延期损失,装修公司指着合同第15条说:甲方因任何原因延期不承担违约责任。周女士又发现合同第8条写着:装修材料以甲方实际提供为准,乙方不得异议。周女士很气愤:这不是霸王条款吗?签都签了,还能主张无效吗?

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从装修合同到购房合同,从手机APP用户协议到健身房会员卡条款。这些条款真的都有约束力吗?

一、签了合同才发现是霸王条款,能不遵守吗

很多人的误区是:合同都签了,白纸黑字,只能认了。但法律并非如此简单。签了字不代表格式条款一定有效。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效力审查体系,即使当事人已经在合同上签字,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仍然可以认定其无效或对其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但需要注意:并非所有对自己不利的条款都是霸王条款。只有符合格式条款法定特征,且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定义和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好的,不是双方逐条协商确定的。如装修公司的标准合同模板、房产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等。

第二,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对方只能接受或者拒绝,不能修改条款内容。如果双方就条款内容进行了实质协商并达成一致,该条款就不是格式条款。

第三,目的是重复使用。条款不是针对特定交易专门制定的,而是用于同类交易的通用条款。

周女士的装修合同中,第15条和第8条是装修公司预先拟定的标准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周女士协商,用于所有客户的合同模板,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三、民法典第496-498条:格式条款的三层效力审查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建立了三层递进的审查体系:

第一层:是否订入合同(第496条)。

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合理提示和说明,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这个条款压根就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不需要遵守。

合理提示方式包括:加粗、加下划线、变色、单独签字确认等。如果条款混在大量普通文字中,没有特别标注,法院通常认定未履行提示义务。

第二层:是否有效(第497条)。

即使格式条款订入了合同,还要审查其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第146条(虚假意思表示)、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规定的情形的;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装修合同第15条甲方不负责延期赔偿,属于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索赔权),应当认定为无效。第8条材料以实际提供为准乙方不得异议,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质量异议权),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三层:怎么解释(第498条)。

如果格式条款有效,但对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这三层审查是递进关系:先看是否订入合同,再看是否有效,最后看怎么解释。前一层不通过就不需要进入下一层。

四、常见霸王条款的效力分析

以下是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及其效力分析:

1. 商品售出概不退换。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七天无理由退货)和第25条(三包义务),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而非商家单方解释。

3. 会员卡一经售出不予退卡。属于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解除权),如果消费者确实不再使用服务,法院通常会支持退卡,但可能扣除已使用的费用和合理违约金。

4. 定金不退。如果定金超过合同总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如果是消费者单方违约,定金确实不退。但如果是商家违约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定金应当退还。

5. 装修公司不承担延期责任。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装修公司延期交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 物业有权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供电企业是不同的合同主体,物业无权以停水停电方式催缴物业费,此类条款无效。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已脱敏处理),认定装修合同中甲方不承担延期赔偿的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判令装修公司按照实际延期天数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五、行动建议

如果你在驻马店或河南其他地区遇到霸王条款纠纷,建议:

第一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签订合同前逐条阅读,特别关注加粗或标注的条款。对于不理解的内容,要求对方解释说明并保留沟通记录。

第二步,签约时保留证据。保留合同原件、签约过程的聊天记录、对方提供的宣传材料等。如果对方未对重要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可以主张该条款未订入合同。

第三步,区分格式条款和协商条款。如果能证明某些条款是双方协商后修改的,就不是格式条款。只有未经协商的标准条款才适用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规则。

第四步,及时主张权利。发现霸王条款侵害自身权益后,可以先与对方协商修改或撤销条款。协商不成的,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或未订入合同。

第五步,注意诉讼时效。主张格式条款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确认无效是确认之诉)。但如果主张因格式条款无效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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