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丘,一名年轻人经人介绍到某生鲜电商平台的配送站点做骑手。报到当天,公司和他签了两份协议——《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和《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条款里明确写着”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报酬也写成”服务费”,号称”无底薪、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可干了不到一个月,他在站点听从安排做木架时切割木板,右脚严重受伤。当他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却翻脸不认人:”你是自由职业者,不是我们员工。”受伤骑手无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这一争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第237号指导性案例(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所回应的问题。平台经济下,企业用”承揽””合作”之名行”用工”之实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结合该指导案例,讲清法院究竟如何穿透合同名称、认定真实劳动关系。

一、核心规则:劳动关系认定的本质是”支配性劳动管理”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新就业形态下,企业常通过签订承揽、合作等协议,以”去劳动关系化”来规避社保、工伤、经济补偿等用人单位责任。

对此,法院并不会只看合同名称,而是“看实质、不看形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237号中明确: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变化较大,劳动管理形式也有新特点,但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应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协议叫什么名字,决定不了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

二、指导案例237号裁判要点:平台用工的综合认定六因素

该指导案例提炼出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规则: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依法认定:

(1)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
(2)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
(3)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
(4)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
(5)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
(6)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一句话总结:“合作协议”写得再多,只要实际管理到位,劳动关系照样成立。这六个因素,是劳动者和企业判断”到底是合作还是用工”的实用标尺。

三、案情回顾(脱敏)

在指导案例237号中,某服务外包公司承接了某生鲜电商平台的商品分拣、配送业务,并安排徐某申到平台站点从事配送工作。双方虽然签了《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任务承揽协议》,约定”无底薪、按单计酬、多劳多得”,但公司实际并未按协议约定的”服务费”计算方式付钱,而是向徐某申支付了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奖励等项目的报酬。

徐某申在站点出勤时间相对固定,接受站点管理,按排班表打卡上班,根据系统派单完成配送任务,没有配送任务时便在站内做杂活。后在站内做木架时受伤。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本案三重要素分析:三从属性齐备

法院从三个维度认定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

人格从属性——徐某申接受站点管理,按排班打卡,依系统派单配送,配送时间和任务不能自主选择,无单时也要留在站内做杂活,人身受控程度高,与”自由接单”的合作关系截然不同。

经济从属性——公司实际支付的报酬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奖励,说明公司对徐某申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考核与管理,并据此支付报酬,其收入依赖于公司而非完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组织从属性——徐某申所从事的配送工作,属于公司从平台承揽的商品分拣、配送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业务链条不可或缺的一环。

三性齐备,即便名为”自由职业者””合作伙伴”,劳动关系依然成立。协议中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条款,因与用工事实相悖而无效。

五、实务启示与合规建议

对平台及用工企业:不要幻想靠一纸”合作协议”就能隔绝劳动关系。司法审查的是”用工事实”,而非合同名称。若实际施行考勤、派单、奖惩等管理,即便名为合作,仍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进而承担工伤赔付、社保缴纳、经济补偿等责任。合规路径应是:若真为平等合作(如完全自主接单、自定价格、自负盈亏),须在管理方式、报酬结构、业务归属上做到实质区分;若实为用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对劳动者:若签了”承揽””合作”协议却实际受管理、按时打卡、由公司派单发薪,请保留排班表、打卡记录、派单截图、工资条、工作服、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受伤或被辞退,可据”用工事实”主张劳动关系——协议名称挡不住你的法定权利。

对人力资源与法务:建立新就业形态用工合规审查,区分”真灵活”与”假灵活”,避免劳动关系认定风险、社保补缴与工伤赔付隐患,从源头规范用工模式。

总结与行动建议:签了”承揽协议””合作协议”不等于就不是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7号明确,认定劳动关系要看”用工事实”而非合同名称,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应综合人格、经济、组织三从属性判断。只要企业实际对劳动者进行考勤、派单、奖惩等管理,即便名为合作,劳动关系依然成立。若你正面临平台用工、灵活用工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难题,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方式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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