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阳潢川县,一家茶叶经销公司与外地某茶企签订了一份年度购销合同,约定以每斤80元的价格采购信阳毛尖绿茶5000斤,合同总价40万元。签约时市场批发价约为每斤75-85元,价格合理。然而,签约两个月后,受异常气候影响,信阳毛尖大幅减产,市场批发价暴涨至每斤150元以上。茶企以此为由主张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或提高价格。经销公司则认为这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茶企应当按约履行。双方争执不下,究竟应当如何认定?
一、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五个要件:
第一,须有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应当是客观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如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突发事件导致市场基础条件根本性改变等。
第二,变化须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发生。如果变化在合同成立前已经发生,当事人应当预见到并纳入合同考量,不能适用情势变更。
第三,变化须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如果变化属于当事人应当预见到的范围,则不构成情势变更。
第四,不属于商业风险。这是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核心区别。正常的市场价格波动、供需关系变化等属于商业风险,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
第五,继续履行须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如果变化虽然重大,但继续履行并不导致明显不公平的结果,则不适用情势变更。
二、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界限
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 变化的程度和性质。如果价格波动幅度在正常范围内(通常指30%以内的涨跌),一般认定为商业风险。只有当价格变化达到异常程度,超出了正常市场波动的范围,才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例如,原材料价格突然上涨数倍,且这种上涨是由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策调整)引起的,更可能被认定为情势变更。
2. 当事人的行业属性和预见能力。对于专业从事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其对市场行情变化的预见能力应当高于普通消费者。以茶叶经销为例,茶企作为专业经营者,应当预见到农产品价格受气候影响的波动风险,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格,属于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但对于非专业的跨行业经营者,其预见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3. 合同的履行期限。短期合同(如即时交易或数日内履行完毕的合同)中,市场行情突变被认定为商业风险的可能性更大;长期合同(如一年以上的供货合同)中,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被认定为情势变更的可能性相对较高,因为长期合同中当事人对市场稳定性的依赖程度更高。
4. 损失的分担是否明显失衡。如果继续履行导致一方的损失远远超过正常经营所能承受的范围,而另一方因此获得异常高额的利润,法院更倾向于认定为情势变更,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来重新平衡双方利益。
三、指导案例与裁判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情势变更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在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时,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正常波动等带来的损益。只有当变化超出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畴,且继续履行将导致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时,才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在前述茶叶购销合同的案例中,信阳毛尖因气候原因减产导致价格上涨,虽然气候异常具有一定不可预见性,但农产品价格波动本身是茶叶行业的常见现象。专业茶企在签订年度购销合同时,应当预见到价格波动的风险。价格从每斤80元涨至150元,虽然涨幅较大,但仍属于农产品市场的正常波动范围。因此,法院更可能将其认定为商业风险,茶企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合同纠纷案件时,坚持以下裁判原则:一是尊重契约精神,维护合同严肃性;二是严格限制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防止当事人以情势变更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三是综合考量变化的原因、程度、当事人的预见能力以及继续履行的公平性,作出审慎认定。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如果法院认定构成情势变更,其法律后果包括:
1. 重新协商优先。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当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尝试通过变更合同条款(如调整价格、变更履行期限等)来公平分担风险。协商不成的,才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
2. 法院可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在裁判时,首先考虑变更合同(如调整价格至合理水平),只有在变更仍不能消除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时,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已履行的部分,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 不产生违约责任。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一方在协商过程中存在恶意拖延或拒绝合理协商的情形,法院可以酌情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损失。
五、合同签订时的风险防范
对于潢川县及周边地区的茶叶、农产品经营者,在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时,建议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1. 设置价格调整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如”当市场批发价格波动超过20%时,双方应当协商调整合同价格”,将情势变更的风险在合同内部消化。
2. 约定情势变更的处理程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情势变更发生时的协商期限、协商不成时的解决方式(如提交仲裁或诉讼),避免因程序问题延误处理。
3. 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农产品,不宜签订过长期限的固定价格合同,可以考虑分批次签订短期合同,或采用浮动价格机制。
4. 投保商业保险。对于农业种植和经销企业,可以通过投保农业保险等商业保险产品来分散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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