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的张某和几个合伙人计划创办一家科技公司,专门做软件开发。公司还在市场监管局排队核名、准备章程材料,办公场地已经需要提前租下来。张某便以“南阳某科技公司筹备处”的名义,与房东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写字楼租赁合同,月租金2万元,并预付了半年租金。

没想到三个月后,公司因为几个合伙人闹矛盾,最终没能注册成立。房东发现公司已经不可能出现,要求张某继续支付剩余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却认为:合同是以公司筹备处名义签的,钱也应该找未来的公司要,跟我个人有什么关系?

公司还在筹备中,发起人签订的合同到底由谁负责?新公司成立后是否自动承担这些合同义务?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讲解这个问题。

一、公司还在筹备,发起人签的合同谁负责

在创业实践中,发起人为了租场地、买设备、谈客户,常常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就对外签订合同。这种合同一般会使用“××公司筹备组”“××公司(筹)”的名义,或者干脆使用拟设立的“××公司”名称。这些合同在法律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的签订主体是“设立中的公司”。

问题的核心在于:设立中的公司是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

答案是否定的。设立中的公司虽然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但属于权利能力受限的商事主体。它只能从事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活动,比如签署租赁合同、采购办公设备、办理登记手续等。其他超出设立范围的经营活动,则属于超越其权利能力的行为。

那么,谁应当对设立中公司签订的合同负责?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理,设立中公司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真正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不是未来成立的公司,而是签订这份合同的发起人。换句话说,发起人应当对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二、什么是设立中公司?它有没有签约资格

设立中公司是指从发起人开始筹办公司到公司在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前的状态。它处于“准法人”或“过渡状态”,既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也不同于已经完成登记的法人。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设立中公司”作出明确系统的定义,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发起人责任的规定,实际上已经承认了这一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就对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民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从理论上讲,设立中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不会因为其超越权利能力而无效。这是因为现代公司法强调保护交易安全,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而必须从事一些交易行为,这些行为如果一律无效,会严重影响创业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设立中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订立合同等交易行为,不因超越其权利能力而无效。

但是,“有效”不等于“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有效,只意味着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在公司尚未成立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实质上是发起人,所以合同责任由发起人承担。

这里有一个重要辨析:设立中公司不是发起人的“化身”,也不是未来公司的“代理人”。它是为了公司成立而临时存在的一种组织状态。设立中公司的行为后果,最终要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合同约定来分配:与公司设立直接相关的必要行为,由成立后的公司承受;其他行为,由发起人自己承担责任。

三、合同签完公司成立了,债权人能否让公司赔

如果公司最终成功设立,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承担发起人签订合同时产生的债务?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情形一:公司为设立所必需。

如果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是为了公司设立所必需的活动,例如租赁办公场地、购买办公家具、支付工商登记费用等,公司成立后,通常应当由公司承担这些合同责任。这是因为这些合同的利益已经由成立后的公司实际享有,比如办公场地由公司实际使用、办公设备归公司所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义务。

情形二:公司不予追认。

如果发起人签订的合同超出了设立公司所必需的范围,例如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进行大额投资、借款用于个人消费等,公司成立后有权拒绝追认这些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签订合同时的发起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公司承担。

情形三:合同明确约定由发起人承担。

如果合同本身明确约定,在公司不能成立或公司不承担的情况下,由发起人个人承担合同责任,那么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债权人都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发起人主张权利。

回到南阳张某的案例:他签订租赁合同是为了给未来的公司使用办公场地,属于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活动。如果公司最终成立,一般由公司承担租金责任。但如果公司未能成立,房东不能直接要求一家不存在的公司承担责任,只能要求张某承担。张某关于“找公司要钱”的抗辩,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是不成立的。

四、发起人寄希望、悬一线的三种情形

很多发起人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公司没成立或者自己不是合同实际受益人,就可以逃避责任。实际上,以下几种情形都逃不掉:

第一,公司最终没成立。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发起人签订合同时,公司已经以某种形式存在(比如有筹备组、有名称),但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公司未成立意味着没有独立法人,债权人只能找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公司成立了但拒绝追认。即便公司最终成立,如果公司认为某项合同对公司没有利益,或者合同超出了设立所必需的范围,公司可以拒绝承担。此时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责任。

第三,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发起人不是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合同责任当然由发起人个人承担。即使公司成立后实际享受了合同利益,债权人也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起人主张权利,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内部约定向公司追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合同相对性是基本原则。债权人不是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发起人的内部合伙人,他只认识在合同上签字的那个人。合同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债权人原则上就找谁。如果写的是“××公司筹备处”,而这个筹备处没有法人资格,那么真正承担责任的就是背后的发起人。

五、行动建议:发起人签合同必须做对四件事

发起人在创业初期对外签订合同,既要保护交易安全,也要避免个人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以下四件事一定要做好:

第一,明确合同主体身份。

在合同中清楚写明“本合同系为设立××公司而签订”“××公司尚未成立,由发起人××代表签署”等字样。避免模糊地写“××公司”,否则容易被债权人主张公司成立后应当承继合同义务。如果公司未成立,这种表述对发起人更不利。

第二,约定公司成立后的承继规则。

合同中可以约定:公司成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由公司承继;如果公司未能成立,由全体发起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保护了债权人,也明确了发起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

第三,控制签约范围。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期间只应当签订与设立公司直接相关的必要合同,例如租赁场地、购买设备、办理证照等。避免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担保、投资或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这些行为不仅风险大,而且可能被认定为超越设立权限,由发起人个人承担责任。

第四,保存公司设立证据。

保留公司设立过程中所有费用的票据、合同、会议纪要等材料。如果公司成功设立,这些材料可以证明相关合同是为了设立公司而签订,有助于公司承继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未能成立,这些材料也有助于证明发起人之间的费用分担和债务比例。

最后提醒: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具有特殊性,既不能简单视为普通法人,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发起人的个人行为。发起人在创业初期签订的每一份合同,都可能影响到个人财产是否会被牵连。建议在签订重要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明确合同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和风险防控措施,避免公司还没成立就先背上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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