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商业活动中,中间商赚差价是最常见的盈利模式。但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帮人办事后,再安排亲属在原本不需要中间商的交易中”插一脚”,赚取巨额差价,这还算正常经营吗?
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247号指导性案例(王某某受贿案),对这类”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给出了明确指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利后,通过近亲属在请托人的采购环节中虚增一道交易,近亲属无需实质经营即可赚取差价的,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认定。
在河南郑州、洛阳等地近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也出现过类似的”交易型”受贿手法。本文结合该指导案例,为读者通俗解读这一受贿模式的认定逻辑。
二、基本案情
王某某曾任江苏省某厅副厅长。2006年至2023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设备销售、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共计5976万余元。
其中最具典型性的一幕发生在2008年至2016年。王某某利用职权,为三家发电公司在发电机组扩建审批、公司领导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了帮助。按照王某某的提议,这三家公司在本来可以直接向品牌供货商采购高温进口管件、蒸汽管件等设备的情况下,改变了原有的采购惯例,增设了一个”代理环节”——由王某某妻子刘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充当中间商。
具体操作模式是:三家公司先向刘某某的公司支付货款,刘某某再向品牌供货商采购设备。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售后等服务,全部由品牌供货商与三家公司直接对接完成。刘某某的公司只负责”过一道手”,实际获利3395万余元。
三、为什么构成受贿罪?
有人可能会问:刘某某的公司确实参与了交易,有合同、有发票、有货款流转,这不就是正常的商业代理吗?
关键在于”实质性”判断。正常的市场交易中,中间商要承担采购成本、仓储物流、售后服务、市场风险等职能,赚取的是合理的商业利润。而在这个案件中:
第一,三家公司本可直接向品牌供货商采购,无需中间商。增设代理环节完全是因为王某某的”提议”,而非市场需要。
第二,刘某某的公司不承担任何实质经营职能。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售后全部由品牌供货商直接完成,刘某某的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增值服务。
第三,刘某某不承担市场风险。她先收到货款再采购,不存在库存积压、价格波动等正常商业风险。
第四,刘某某所获差价与王某某的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三家之所以配合”多花钱”,正是因为王某某帮了他们的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四、”虚增交易环节”的四大认定要点
最高检在该指导案例中确立了几个关键认定标准:
1. 是否存在”虚增”环节。即在没有中间商的情况下,为了输送利益而人为增设交易环节。如果采购本身就需要代理商,则不构成虚增。判断时可以看:此前该公司的采购是否一直采用直购模式?增设代理环节后,采购效率是否反而降低、成本是否明显增加?
2. 近亲属是否进行实质经营。判断标准包括:是否提供仓储、物流、售后等增值服务;是否承担市场风险;是否具有真实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能力。如果只是”过手”收钱,不承担任何经营职能和风险,就不属于正常交易。河南省监察委员会在查办类似案件时,通常会对代理公司的工商登记、人员配置、办公场所、纳税记录等进行全面核查,以判断其是否具备实质经营能力。
3. 差价利益是否与职务行为对应。即请托人是否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帮助而”自愿”接受高价采购。如果交易差价与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认定为受贿。
4.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情。王某某对妻子刘某某通过虚增环节获利的情况完全知情,且最初就是由他主动提议,这表明其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即使不主动提议,只要明知近亲属通过虚增环节获利且与其职务行为相关,同样构成受贿。
五、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这是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中,受贿数额不是按三家公司多支付的货款总额认定,而是按刘某某实际获利数额认定。
本案中,刘某某通过转手交易实际获利3395万余元,这个数额就是王某某此部分的受贿数额。这一认定方式既符合实际,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刘某某的公司在代理过程中确实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如运输、质检等),则应当将合理的服务费用从获利中扣除,仅将超出合理利润的部分认定为受贿数额。但在本案中,刘某某的公司完全没有提供任何实质服务,因此全部差价均被认定为受贿。
最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六、实务启示与风险警示
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不要以为通过亲属”做生意”收钱就不算受贿。司法实践中,”交易型”受贿的隐蔽性虽强,但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会从交易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多个维度进行审查。凡是虚增环节、无实质经营、不担风险的”交易”,都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河南省近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以交易掩盖受贿”的手法屡见不鲜,郑州、新乡、焦作等地均有相关判例。
对企业而言:如果在国家工作人员的”暗示”或”要求”下,改变正常采购渠道、提高采购价格、增设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企业同样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一方面,企业可能被认定为行贿的共犯;另一方面,不当增加的采购成本最终损害的是企业自身的利益。企业应保留完整的采购决策记录,遇到不合理的要求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对律师和法务人员而言:在为企业提供合规审查服务时,应重点关注采购环节是否存在异常的中间商。审查要点包括:中间商是否具有真实经营能力;采购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合理水平;中间商与公司管理层或公职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增设中间商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在河南郑州的不少企业合规项目中,律师团队已将”交易环节审查”作为反腐败合规的核心模块。
七、结语
最高检第247号指导案例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不管受贿手段如何翻新包装,司法机关都会穿透表象、直击本质。”虚增交易环节”看似合法的商业行为,实质上是权钱交易的变种。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而言,切勿心存侥幸,试图以”商业合作”的外衣掩盖受贿之实。
同时,这一案例也提醒广大企业:面对权力寻租时,配合”多花钱”不是明智之举,及时留存证据、主动反映情况才是保护自己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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