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位做实业的企业主老赵,资金周转紧张,找同行老孙借了一笔钱。为让老孙放心,老赵把自己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转让”到老孙名下,并办了工商变更,口头说”钱还上就转回来”。后来老赵还清了钱,老孙却翻脸:”股权已经是我的了,不转回。”老赵这才慌了神。

这种”以股权过户担保借款”的操作,在民企融资里太常见了。今天用最高法案例,讲清它到底是真转让还是让与担保。

一、基本案情(脱敏)

债务人因融资需要,与债权人约定将所持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双方明确或可得推知:该转让系为担保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清偿后股权应返还债务人。后债务人主张双方系”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债权人则主张股权已真实转让、自己系股东。双方就股权归属及返还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

当事人以股权转让的外在形式,实质为债权实现提供担保的,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还是让与担保?债权人能否直接取得股权所有权,还是仅能就股权价值优先受偿?

三、裁判要旨(最高法观点)

最高法的相关案例(某再审申请人赖某与被申请人于都某置业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体现的规则是:当事人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为主债权提供担保,约定债务不能清偿时以股权抵偿或归债权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让与担保”,而非真实股权转让。让与担保中,债权人并不当然取得股权所有权;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债权人仅得就股权价值优先受偿,且须经过清算,不得直接取得股权(禁止流质)。已完成股权变更的,应依法公示并保障清算程序。

四、律师实务提示

给高净值融资方(债务人):千万别只做工商变更、不留书面定性。务必签明”本转让系为借款提供让与担保””债务清偿后返还””清算后多退少补”,否则极易被认定为真实转让、丢掉公司控制权。在河南民企的过桥融资里,这一纸定性,往往决定你是”暂时过手”还是”永久易主”。

给债权人:接受股权让与担保,要办理变更登记并明确清算与返还机制;直接约定”不还钱股权归我”的流质条款无效,别指望一劳永逸。规范操作,才能既保债权、又不踩无效红线。

总结:股权”卖”给债主不一定是真卖,也可能是让与担保。法律认这个安排,但有两道红线:一是必须明示担保性质与返还条件,二是禁止流质——不能不还钱就直接吞下股权。把这两点写进协议,融资方保住控制权,债权人保住优先受偿,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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