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程、设备供货、大宗物资贸易的老板,大概率都遇到过这种无赖回款套路:
货物早已交付、对方正常投入使用好几年,设备稳定运行、产生收益,质保期全程闭口不提任何质量问题。
唯独到了该结清尾款、支付质保金的关键时刻,买方突然翻脸,疯狂罗列一堆质量瑕疵、资料不全、验收不合格等理由,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拖延回款,甚至想直接抵扣全部欠款。
很多供货方被拿捏得死死的:明明对方白用设备好几年,自己按时履约交货,最后反而因为对方事后找茬,尾款、质保金迟迟无法收回,维权耗时耗力。
很多供货商误以为:只要买方挑出一点质量问题、资料瑕疵,就有权拒付全部货款。
最高法2020年第11期公报案例彻底打破这个误区:质保期内无异议、正常用货,逾期事后找茬拒付货款、扣质保金,法律一律不支持!
注意!!!
1. 质保期默默使用、全程不提异议,质保期满后再挑质量毛病,属于恶意逃债,法院不予认可。
2. 买方先享受货物使用权益、拖延付款,事后以质量问题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依法不成立。
3. 交付技术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轻微资料瑕疵,不能对抗支付货款的核心主合同义务。
4. 货物已长期投入使用、合同目的完全实现,不得以事后质量异议恶意拒付尾款、扣押质保金。
5.双方协商变更的付款纪要、担保协议合法有效,买方签字确认后不得随意反悔违约。
6. 质保期无书面异议=设备质量视为合格,买方无权再以质量问题拒付剩余全部款项。
一、标杆案例:东方*轮机公司 VS 大庆**建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法民终185号|2020公报案例)
核心案件事实:
东方**公司向大庆**公司交付33套风力发电机组,设备2012年完成验收、正式进入60个月质保期,买方当场验收无误,设备交付后长期正常投入风电场运营使用。
双方后续签订《会议纪要》《付款担保协议》,明确约定了尾款、质保金的付款时间与金额,买方也实际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
但后期买方开始拖欠巨额款项,在质保期整整5年内,买方从未向供货方提出任何书面质量异议。直到供货方起诉追讨4961万尾款及质保金后,买方才临时反诉,主张设备存在157项质量问题、资料不全、未完成预验收,以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全部欠款、扣留1822.2万质保金。
一审、二审、最高法终审:全部驳回买方抗辩,判决买方全额付款!
二、最高法四大核心裁判规则(所有买卖、设备供货、工程贸易通用)
1、质保期静默无异议,视为设备质量完全合格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有严格法定时限,不是随时可以找茬!案涉设备质保期长达5年,买方全程正常使用、正常收益,从未提出任何书面质量异议。根据《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质保期内未提异议,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事后再以质量瑕疵拒付货款,属于恶意抗辩,法院直接驳回。
2、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滥用:不能用事后瑕疵对抗既定付款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前提是:对方履约在先、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案设备已交付使用多年,合同目的早已完全实现,买方长期欠款违约在先,事后临时拼凑质量问题,不属于合法抗辩理由,无权拒付尾款、质保金。
3、资料交付等从义务瑕疵,不能拒付货款主义务
很多买方喜欢以“技术资料不全、手续未完善”为由拒付全款。最高法明确:交付技术资料、备案手续属于从给付义务,支付货款是主给付义务。
只要设备能正常使用、合同目的未受影响,即便存在轻微资料瑕疵,买方仅能主张对应违约责任,绝对不能以此拒绝支付全部货款、扣留质保金。
4、双方签字确认的付款协议、会议纪要,变更效力优先
买卖双方后续协商一致签署的《会议纪要》《付款担保协议》,属于对原合同付款条款的合法变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买方签字确认、部分履行后,不得单方反悔、恶意否认付款义务。
三、实务避雷(供货方必看)
1、 质量异议以书面为准:口头找茬、起诉后临时提异议,通通无效,只有质保期内书面催告、书面异议才具备法律效力;
2、 区分主从义务:资料、手续、售后小瑕疵,不影响全款回款,不能被买方以此绑架扣款;
3、 签字即认可:双方确认的付款计划、对账纪要,是最强回款证据,对方不得随意违约抗辩。
所有做设备供货、建材贸易、工程配套、大宗物资销售的企业老板,一定要记住这个最高法铁律:
买方默默用货、质保期闭口不提问题,等到付款时再恶意挑刺、拒付尾款、扣质保金的,100%不被法律支持!
很多供货企业不懂裁判规则,被买方的“质量找茬套路”拿捏,不敢起诉、被迫打折回款、白白亏损巨额资金。实际上你完全可以依法起诉,要求对方全额支付欠款、质保金+承担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
如果你正遭遇:买方长期用货、质保期无异议,事后恶意以质量、资料问题拒付尾款、扣押质保金、拖延回款,不知道怎么固定证据、怎么起诉维权、怎么追回全款。
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方式咨询,我们依托本案最高法权威裁判规则,帮你梳理全套证据、制定最优诉讼方案,击穿买方恶意抗辩,帮你全额追回欠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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