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宁陵县老李把名下的一间临街商铺卖给小王,合同写明”带租出售,租期还剩3年”。小王付了全款办完过户,去收租才发现租客已经欠了8个月房租没交,租客还理直气壮:合同是跟老李签的,跟你小王没关系,要钱找老李要去。
这种”带租出售”的房屋买卖在豫东县城很常见,但买受人往往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你买的不仅是房子和租金收益,还”继承”了原有的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租客欠租、租客占用、租客损坏装修,这些都是法律上的”权利瑕疵”。
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12条权利瑕疵担保
《民法典》第61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简单说:出卖人卖给你一个商铺,应当保证这个商铺上不会有第三人的权利”找上门来”——比如抵押权、租赁权、优先购买权等。如果有,出卖人就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提醒: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不要求出卖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第三方权利,出卖人就要负责。但买受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权利瑕疵的除外。
二、买受人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613条至第615条:
1. 主张减价或解除合同。如果权利瑕疵严重影响合同目的(比如商铺被第三人抵押、查封无法实际使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价款。
2. 主张损害赔偿。因权利瑕疵导致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3. 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出卖人怠于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比如不出面解决租客欠租问题),买受人可以代位行使出卖人对租客的权利,包括收取欠租、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腾退等。
4. 主张违约责任。如果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保证租客无欠租、按时支付租金”,买受人还可以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
三、指导案例与商丘本地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9年第6期)某商业公司诉某地产公司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出卖人出售”带租约”商铺时,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租约实际情况,包括租期、租金、租客信用、是否有欠租等。出卖人故意隐瞒租客欠租事实的,构成欺诈,买受人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三倍赔偿。
该案还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下,商铺过户后原有租赁合同对新买受人继续有效,但不影响买受人就出卖人隐瞒瑕疵主张违约责任。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审理的一起商铺买卖合同纠纷中(已脱敏),原出卖人故意隐瞒租客长期欠租的事实,诱导买受人按”正常价格”购买。法院认定出卖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合同、返还价款、赔偿利息损失,并按购房款一倍赔偿买受人损失。
宁陵县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也多次指出:出卖人作为商铺原权利人,对租客履约情况、租金支付情况具有信息优势,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的,不得以”租赁关系独立”为由抗辩买受人的权利主张。
四、买受人如何防范风险?
第一,签约前现场核实。不要只听出卖人一面之词,亲自到商铺看租客经营情况、问租客剩余租期、查租客近期缴费记录。
第二,要求出卖人书面承诺。合同里写明”出卖人保证租赁合同真实有效、租客无欠租、租赁合同无未披露的违约情形”,并约定高额违约金。
第三,办理预告登记。商铺过户前先办预告登记,防止出卖人一房二卖或恶意抵押。
第四,约定带条件付款。可以约定”过户后X日内,如发现租客欠租超过Y个月,买受人有权从尾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五、出卖人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如果你是卖带租约商铺的一方:
第一,签约前如实披露租约全部信息,包括租期、租金、欠租、租客信用、是否已交押金等。
第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已如实披露租赁信息,买受人对此知情并接受”。
第三,办理过户前主动清欠租金,避免给买受人留下把柄。
第四,对租客的违约行为及时主张权利,不能放任不管,否则事后可能被认定为”默认”或”共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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