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基础
1.《公司法》2023 第 42 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1‑50 人;
2.《公司法》2023 第 92 条:股份公司发起人 1‑200 人;
3.《公司法》2023 第 105 条:股份公司募股失败,认股人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 +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披露商业模式、财务、资金用途,面向公众开展小额股权融资。现实多为餐饮、实体店小微企业项目。
典型案例:(2020) 桂 05 民终 83 号 林某诉广西 LZ 主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LZ 公司计划设立 YSG 餐厅,对外开展股权众筹。林某出资 1.5 万元认购 5 股,占项目 1% 股权,签订《股权众筹委托投资协议书》,领取股权证书;约定季度分红,目标 18‑24 个月回本。
但发起人并未设立 YSG 餐厅,另行开设 JXYY 音乐餐吧,地址面积一致。LZ 公司主张投资人实际已经转为该餐吧股东,并且向林某发放过数笔分红 947.15 元。
林某不认可股权变更,起诉要求返还 1.5 万投资款及利息。
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
焦点 1:本案法律关系定性
上诉人抗辩:本案属于民间众筹,不能适用股份公司募集设立规则。二审不予采纳。
本案虽然没有注册股份公司,但司法实践参照股份公司募集设立中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返还认股款的规则裁判。
焦点 2:发起人是否应当返还投资本息
- 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LZ 公司单方面另开设 JXYY 餐吧,没有证据证明投资人同意变更投资标的,单方替换项目不能约束投资人。
- 即便有几笔分红入账,不能推定投资人同意置换股权。
- YSG 餐厅自始至终没有完成设立登记,没有验资、没有章程、没有创立大会,项目公司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发起人 LZ 公司返还林某 1.5 万元本金 + 对应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延伸同类案例(郑州本地)(2016)豫 01 民终 4833 号:众筹收款之后设立个体工商户而非约定公司,投资人股东目的落空,判决全额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股权众筹三大核心法律风险
风险一:刑事风险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176 条,非法集资四要件:非法性、公开宣传、利诱性、对象不特定。
股权众筹很容易同时触碰四个要件。
- 区分罪与非罪参考因素:
- 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 是否存在虚构项目、虚增利润等欺诈;
- 资金实际用途;
- 是否扰乱金融秩序。
无欺诈、投资人是合格投资者,仅变相公开发行股权,一般不认定刑事犯罪;存在虚构项目、资金挪作他用,则极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
参考案例(2019)苏 04 刑终 295 号:众筹平台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偿还旧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风险二:商事风险:项目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还本付息责任
- 规则:众筹目标项目公司最终没有设立,发起人需要向认股投资人返还出资 +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实务坑点:
- 融资方私自更换投资项目,不与投资人协商;仅仅地址相同、曾经少量分红,不能推定投资人同意变更标的;
- 众筹合同约定 “投资款不能退”,当项目公司根本没有成立时,该条款不能对抗投资人的退款请求权;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直接公开众筹,有限公司股东上限 50 人;一旦众筹投资人超过 50 人,本身就违反《公司法》第 42 条。
风险三:信息披露义务与平台责任
融资方(发起人)义务:项目财务、房屋、经营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夸大收益、隐瞒重大瑕疵,构成违约,众筹平台有权解除融资服务协议,发起人承担违约金。
参考案例(2015)一中民商终 09220 号:项目方隐瞒房屋性质,众筹居间平台解除协议,项目方承担违约责任。
- 众筹平台义务:居间中介,形式审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协助;禁止资金池、禁止担保、禁止代持股权。
平台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投资人投资亏损应当由投资人自担风险,不能起诉平台赔偿损失。(2016)京 02 民终 8736 号。
三方实务风险提示
✅发起人视角(融资方)
- 严格控制投资人人数:有限公司不得超过 50 人;股份公司发起人不超过 200 人;
- 不得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募资,规避非法集资刑事风险;
- 项目发生变更(更换经营主体、更换场地)必须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取得每一位投资人同意,不能单方替换项目;
- 完整真实披露项目风险,禁止夸大收益,不要承诺保本、固定回本周期;
- 留存全部沟通文件,区分众筹项目资金与发起人个人资金,杜绝资金挪用。
✅众筹平台视角
- 定位居间服务,不触碰资金,严禁设立资金池;
- 落实项目真实性审查,重点核查场地、资质、财务;
- 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甄别,做好风险告知;
- 不得提供担保,不得股权代持。
✅投资人视角
- 核实众筹项目主体,明确投资对应的目标公司;
- 拒绝口头承诺保本、承诺固定回本周期;
- 打款之前签署完整书面协议,保存转账记录、股权证书;
- 重点约定:项目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返还投资本息;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必须经过投资人书面同意。
关键法条汇总
1.《公司法》2023 第 42 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公司法》2023 第 92 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1‑200 人,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公司法》2023 第 105 条:公司设立募股失败,认股人可请求发起人返还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刑法》第 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易混淆要点总结
| 情形 | 法律后果 |
|---|---|
| 众筹目标项目公司完全没有设立 | 发起人向投资人返还出资 +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发起人单方面更换项目主体,未取得投资人同意 | 投资人可以要求退款,分红记录不能推定变更合意 |
| 投资人人数超过有限公司 50 人上限 | 违反公司法,股权效力存在瑕疵,涉嫌变相公开发行 |
| 平台已经尽到审查义务,商业经营亏损 | 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担,平台不赔 |
| 发起人虚构项目、公开向不特定公众募资 | 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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