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用工通常不被视为劳动关系,但实践中存在被“劳动关系化”的巨大风险,主要源于用工管理方式不当。
实习关系
-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或实习,通常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就业实习
- 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的实习,若接受完整劳动管理,法院可能倾向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合规要点218)
事实劳动关系
即使未签劳动合同,只要同时满足:(1)主体适格;(2)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3)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可认定。(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
风险一:实习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核心在于学生毕业后是否继续留用。案例(倪某案)显示,毕业后的继续用工可能因符合“管理+报酬+业务”三要素而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合规指引: 身份核实:要求实习生提供学籍证明;及时转正:学生毕业后如继续留用,必须当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
风险二:以劳动管理代替实习管理
若对实习生进行与正式员工无异的全面劳动管理,即使签了《实习协议》,法院也可能支持劳动者关于劳动关系的诉求。
合规指引: 使用“实习协议”而非劳动合同;避免全面劳动管理,以交付成果为导向;明确实习目的是“学习与实践”。
风险三:安全事故责任与劳动禁忌保护
企业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实习生在工作场所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企业需按其过错承担责任。
合规指引: 强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商业意外险;禁止安排高风险岗位;顶岗实习报酬不低于试用期工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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